造价培训.10.9考题(无答案版本)_安全培训考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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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1日造价人员培训考试试卷

【试卷中所涉及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最重要、最直接的依据。】

参考者姓名:

一、填空题:(15题*2分)

1.执业人员拿到项目资料后,必须与副总及总审或委托方交流,详细了解(委托方)意图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初稿,并做好工作底稿记录(涉及到审计审减的或审增项目,《初稿审减或审增的清单》必须第一时间发送电子版记录给主管副总及总审备查)。2.根据乙方反馈的书面意见,在得到委托方确认后,公司方可组织人员进行讨论,应编制《审减或审增的清单》,该清单必须第一时间发送电子版记录给主管副总及总审备查)。此程序适合第二稿,原则上不允许达到第(三)稿。

3.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三方签署《审核结果汇总表》。如果最后仍不能与施工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在征求委托方意见后,可以由委托方组织一次面对面讨论会,并根据该讨论会议记录,委托方与(施工方)两方签署《审核结果汇总表》。如施工方仍不同意,则可以出具附带说明的正式报告书。

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承办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5.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人员是指鉴定机构中接受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委托的(自然人)。

6.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不与(利害关系人)发生联系的,鉴定受托人应按照鉴定委托人的要求开展工作。

7.鉴定委托人确定由当事人交纳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应督促当事人在接到交款通知后的(十)天内到款。对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内拒不交款的,鉴定机构可中止鉴定工作,中止期不计人鉴定期限。

8.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机构不得擅自组织交换证据和质证。但对于经鉴定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9.进入鉴定工作程序后,鉴定机构宜采取与当事人核对工程量、套取定额(或计取单价)、取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对鉴定委托人认为鉴定机构不必要与当事人做核对工作,或鉴定机构认为不必要与当事人核对的纠纷项目,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或鉴定意见征询意见稿。/ 8

2013年10月11日造价人员培训考试试卷

10.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索赔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按时间排序,后立的文件优先于先立的文件。

11.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应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12.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物价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如果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小于或等于5%的,不予调整;如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大于5%的,如合同工期得到履行,发承包方各承担50%;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并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并由承包人承担。13.鉴定意见书中应按照鉴定工作的时间顺序,简述鉴定的工作过程和各项工作期间发现项目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解决矛盾的方法)。

14.归档的工程造价鉴定成果文件应包括(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等。鉴定意见书应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鉴定人员声明、鉴定意见书正文、有关附件等。

15.证据规则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判断题:(40题*2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2.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可终止鉴定(√)3.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可终止鉴定(√)

4.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全部退还有关鉴定费用。(×)5.项目工程造价金额2000~5000万元时,鉴定时间为了120日历天。(√)

6.鉴定举证期限应从当事人收到鉴定机构要求其提交举证资料清单的次日起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7.鉴定机构不宜收取鉴定资料或举证资料原件,宜收取经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必要时可采取原件扫描、拍照、摄像等方法留取证据。(√)

8.鉴定过程中,纠纷当事人主动向鉴定委托人补充举证资料,已经质证再转交鉴定机构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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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鉴定机构可以直接作为鉴定资料使用;(√)

9.对超过了举证期限,或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向鉴定机构主动要求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当事人首先向鉴定委托人提出申请,鉴定委托人同意当事人补充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应要求当事人填写补交举证资料申请表,并按本规程补充资料执行取证和质证等程序。(√)

10.为了保证鉴定质量,按照本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审核审定制。不同单位工程的经办人员与审核人员可以互相交叉,但同一人不得兼任同一单位工程的经办、审核。(√)11.项目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委托文书,鉴定成果文件表述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委托文书要求,不得作出不符合委托的鉴定表述。(√)

12.鉴定委托人要求受托人确定合同优先解释顺序的,宜选择如下优先解释顺序:(√)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合同专用条款; 5 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当上述文件不全时,其顺序依然有效。

13.当事人未约定调价计算方法的,鉴定受托人应首先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中需要采用的计算方法;当事人不能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鉴定受托人应提请鉴定受托人确定计算方法;鉴定受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确定计算方法,鉴定受托人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14.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发包人全部承担(×)

15.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16.鉴定意见书的附件应包括:鉴定计算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备案书以及鉴定人员的注册证书等;鉴定过程中使用过并需要在鉴定意见书中作附件装订入册的项目特有资料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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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归档的工作底稿应包括工程量计算核实记录表、现场勘验记录、鉴定编制人的编制工作底稿、审核人的审核工作底稿、审定人的审定工作底稿、询价记录、各种有关记录等。(√)

18.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6)68号文件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19.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20.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是最高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有关规定。(√)

21.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种,于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民事诉讼法》把“鉴定结论”修订为“鉴定意见”。因为新《民事诉讼法》已把“鉴定结论”修订为“鉴定意见”,鉴定规程的术语中,也没有了“鉴定结论”这种说法,取而代之的是第2.0.5条的“鉴定意见”,以上这些反映出不论是立法还是行业规范,都在从立法上预防司法鉴定左右案件的处理,预防“以鉴代判”的违法操作。(√)22.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6)68号文件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的资格取得,其司法鉴定能力由省级司法主管部门认可,其专业技术能力尤其是鉴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资格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可颁发,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有部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主管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符合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以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和实践经验的人员确立鉴定资格目册。(√)

23.在实践中,也有案件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鉴定并已有鉴定意见。对此,证据规则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4.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对鉴定意见进行七个方面的审查。证据规则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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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法院或仲裁机构要采信的鉴定意见应当经过法庭的庭审质证。证据规则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第60条还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不符合证据规则第59、60条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质证时提出抗辩和不同意见。

25.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此处固定价仅是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不予鉴定。(×)

26.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如果鉴定人超越委托范围进行鉴定违反了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法院在案件庭审质证时,对鉴定单位超越委托范围的鉴定结论不组织庭审质证。(√)

27.造价鉴定与工程质量的关系,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是: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与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或者说,最高院设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是有效合同参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对此,不论合同是否有效,鉴定人在对造价进行鉴定时一定要审计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作为鉴定的前提。(√)

28.按司法鉴定委托法律关系,申请人的证据应提供给法院或仲裁机构,再由委托人移交给鉴定人。实践中,有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让申请人直接把鉴材证据提供给鉴定人,此种操作不规范,容易疏忽证据本身的真实性确认环节。(√)

29.如果鉴定委托人未明确举证期限,鉴定机构可依法、依规向当事人明确举证期限,并报鉴定委托人备案;且鉴定人须书面明确过期应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

30.鉴定人应在鉴定过程中对工程量的确定、鉴定范围、取费原则、计价方法等问题随时做好会商纪要。对需现场勘察的项目应做好勘验笔录,此类证据,质证时法庭可能要求当庭验看。√)

31.勘验笔录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到场人签字才具有效力。(√)

32.鉴定规程总则第1.0.3条确定的造价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原则,要求鉴定人只是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评判,鉴定人只是受托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做出技术层面的分析,对自/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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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难以确定的事项应根据案情提出供仲裁庭裁判的参考意见,而无权对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是非以及法律定性直接做出判断结论,否则就是以鉴代判,程序违法。(√)33.在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的实践中,当事人与鉴定单位发生矛盾的最大的问题,是不少鉴定单位在司法鉴定中或者不承认当事人的签证;或者用定额标准擅自改变当事人的签证约定,这违反了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其实质是鉴定人凌驾于当事人之上,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34.鉴定人在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比较为难的情形:或者由于证据缺乏,根据已有证据难以作出确定结论的;或者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持有争议,法院尚未释明合同效力的;或者争议双方各自都有证据证明自己观点能够成立,导致鉴定人对有些问题不能出具确定的结论的;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之一,则应该终止鉴定。(×)35.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可予支持承包人所发生的直接成本,但不能支持有效合同才能获取的利润。(√)

36.司法实践中,因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形成争议;或者当一方提出价款请求时另一方提出质量缺陷的反请求,于是造价和质量都成为司法鉴定的对象。两者的互相关系是,当质量缺陷及责任人有鉴定结论后,对缺陷的整改或加固费用的鉴定,应由具有相应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另行鉴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除了司法鉴定一般要求外,还具有鉴定人资质条件和检测手段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37.工期争议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解决。工期鉴定事项主要涉及工期能否顺延、顺延日期以及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鉴定。当事人提出工期鉴定,须提供设计变更联系单,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确认签证,施工单位的停工、窝工等方面依约工期应当顺延的相应证据,当鉴定人按合同约定难以确定工期增减时,可按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工期定额标准进行鉴定。对没有地方工期定额标准的,鉴定人也可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合同工期的比值套算出增减工程量所涉工期顺延或延误的期限。(√)38.鉴于人在质证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有:(√)

(1)有的鉴定单位对鉴定的具体工作如数据计算等事实上委托了相关人员或外聘人员,但出庭接受质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中所列的有资质的造价工程师亲自出庭,出庭时须携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书以接受当事人的查证。

(2)鉴定人对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并应根据当事人已经提出的或可能提出的问题和意见,预做分析研究,做好鉴定意见质证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方面的准备工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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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鉴定结论所涉的鉴材和所依据的鉴定标准事先经过整理,标明出处并带到庭上,当事人提出相关问题时能够快捷地当庭出示证据或依据。

(4)对当事人可能庭上提出对鉴定方法或技术标准方面的质疑,鉴定人应事先准备好相应的有关资料,能够顺利通过委托人的提问和质询。

(5)有些数据的计算比较复杂,会涉及到具体的演算过程和公式,当事人往往会带专家证人到庭,鉴定人应携带计算底稿,以应对当事人或专家证人提问。

(6)对当事人就鉴定结论所列需说明的问题提出的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如确有必要作补充鉴定的,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时提供补充鉴定结论。

39.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应该尽量采用实名方式取得。(√)40.公正性原则。是指鉴定结论的公信度和公正性要求,是诉讼所追求目的的客观性的必然要求。包括立场公正、行为公正、程序公正、方法公正、鉴定意见实体公正。(√)

三、选择题:(6题*5分)

1.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ABCD)A合法性原则 B独立性原则 C公正性原则 D客观性原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ABCDE)A委托事项的用途违背社会公德 B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C委托事项不合法但未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范围的; D鉴定要求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

E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3.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交付、能直接用作鉴定依据的资料称为鉴定资料;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的举证资料,经过当事人之间(ABC)后才可用作鉴定依据,也称为鉴定资料。A交换 B确认 C质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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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根据纠纷项目工程造价金额,在鉴定期限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机构与鉴定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等待当事人提交(ABCDE)等所需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A举证资料 B补交资料 C交换资料 D质证

E、对征询意见稿反馈意见

5.如果当事人纠纷项目的合同出现如下情况,鉴定受托人可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发布的标准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适用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形成鉴定意见,选择计价依据和方法的理由应在成果文件中表述:(ABC)A合同无效;

B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不明;

C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无法对纠纷部分进行鉴定。D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可以对纠纷部分进行鉴定。E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

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纠纷,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ABCDE)

A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B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停丁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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