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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的意见(试行)
余府发[201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现行医改政策和城乡医疗政策为依据,在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实施特别救助,着力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救助内容
(一)救助对象:持有新余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1、一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14类参战退役人员)、重度残疾人。
2、二类对象:低收入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
3、三类对象:个人自负超过10万元的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
(二)救助病种
1、各种恶性肿瘤;
2、尿毒症;
3、重症心脑血管疾病;
4、重度精神病;
5、当年治疗费用个人负担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重大疾病(含医改部门确定当年要救治的单病种)。
(三)救助标准。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当年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各种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以及社会救助部分后,个人负担部分由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按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
1、个人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一类对象按30%给予救助,二类对象按15%给予救助;
2、个人自负费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一类对象按40%给予救助,二、三类对象按20%给予救助。
一类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4万元,二、三类对象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医改部门要求实行单病种付费救治的重特大疾病特别贫困患者,个人自负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救助。
四、救助程序
重特大疾病救助每半年集中审核、审批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向县(区)社会救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本人无表达能力,又无亲属和单位时,可由实施救治的受理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大病救助申请书和《新余市重特大疾病救助申请表》(加盖县区级救助部门公章);
2、申请救助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对象类别有效证件(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证等);
4、低收入家庭证明;
5、救助对象当年住(出)院病历及诊断结论复印件;
6、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新农合或医保部门基本医疗费用补偿、民政医疗救助结算单。
(二)审核。县(区)级社会救助部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对象要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将救助对象、病种、标准、金额等内容在辖区内公共场所张榜公示或在县(区)社会救助网上进行公示,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市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经济条件、个人负担费用、商业保险报销等情况,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待遇,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资金筹集、管理与发放
(一)资金筹集。市重特大疾病救助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和慈善募集等渠道筹集。根据资金使用和救助实施情况逐年增加救助资金。
(1)政府资助,每年筹集300万元,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县(区)按所辖人口比例负担。
(2)慈善募集及专项筹资,每年募集100万元,市、县(区)各负担50%,县(区)按所辖人口比例负担。
(3)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100万元。
(二)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设立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民政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发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挤占、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资金发放。市财政局对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及时预拨周转金至市民政局救助专户。县(区)和市级民政部门按照资金发放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后,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拨付给受救对象定点治疗医院或指定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定点医疗机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只对救助对象在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费用给予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的病种要规范诊疗目标,要鼓励探索对救助对象提供低成本的医疗服务。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民政、财政、人保、卫生、残联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此项工作的开展。民政部门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保部门、卫生部门要做好对城乡困难重特大疾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做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医疗救助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残联要做好重度残疾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三)严格程序,规范管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重特大疾病救助程序。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人员应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医疗部门要根据病情进行治疗,不得开具虚假处方、虚假病历证明和抬高医疗费用。对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金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规范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档案,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台账,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七、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