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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拨2008年中央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鄂财社发〔2008〕143号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8]236号)和《关于下达2008年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通知》(财社
[2008]237号)精神,下拨2008年城市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万元和2008年农村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万元。
此次下拨城市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中,中央财政预算内补助资金万元,请列入《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0405项“城市医疗救助”科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万元,请列入2013001项“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进一步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此次下拨的资金中包含中央对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请各地财政、民政、劳动部门共同协商,在准确核实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情况下,及时将补助资金划入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所需资助参保资金先预拨,再据实结算。
此次下拨农村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中,中央财政预算内补助资金万元,请列入《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00407项“农村医疗
救助”科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万元,请列入2013001项“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各地要按照规定,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帮助等工作。
附件:
1、2008年城市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不下发)
2、2008年农村医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不下发)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下拨医疗救助资金通知抄送:财政部驻湖北省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驻各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2008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