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方案_业务用房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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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洪发[2009]25号),着力实施五项重点改革工作,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按照实现南昌城市“经济大发展、城乡大变样、文明大提升”的发展目标的要求,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业务用房国有化、固定化,稳定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促使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二)坚持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导的社区卫生投入机制。

(三)坚持社区卫生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与调整,促进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市规划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由政府负责提供,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固定的业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面积全部达到部颁标准。

四、建设措施

(一)合理调整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布局。

针对目前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设置不尽合理现状,按照《南昌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8—2010年)》要求,对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布局进行调整。

现已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留,新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是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由政府或由企事业单位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原则上由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下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此次调整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布局原则上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站的比例为1:3的比例调整。考虑各区地域和人口分布情况不同,对下列城区机构设置做适当调整:东湖区按照平均5个居委会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西湖区按照平均4个居委会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按照平均2.5个社区

居委会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红谷滩新区地域跨度大,人口分布较散,对其目前所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暂不调整。

调整后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216所调整为165所,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48所调整为50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由168所调整为115所(详见附表)。在调整过程中,涉及到新设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法人的或举办主体的,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许可程序进行申报,退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注销执业登记,不得再冠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匾和标识。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匾和标识,由区政府统一拆除。

表:2012年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后设置明细表

街道数 镇数 乡数 居委会数 现设中心数 现设站数 调整后的中心数 调整后的站数 调整后的小计

东湖区 9 0 0 102 10 42 10 17 27

西湖区 10 1 0 131 10 41 12 32 4

4青云谱区 5 1 0 48 6 39 6 20 26

青山湖区 2 5 0 92 7 33 7 33 40

湾里区 2 3 1 11 6 1 6 1 7

经开区 0 1 0 12 2 3 2 3

5高新区 0 2 0 5 3 0 3 0

3红谷滩新区 1 0 0 24 4 9 4 9 13

合 计 29 13 1 425 48 168 50 115 165

注:青山湖区青山路街道因街道人数较少(3万人左右),按照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暂未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由邻近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管理处、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管理处、红谷滩新区红角洲管理处、红谷滩新区凤凰洲管理处、红谷滩新区九龙湖管理处和青山湖区南昌钢铁厂各设置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西湖区朝阳农场转为街道后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

(二)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政策。

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中第十四条“建设(规划)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

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南昌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方案》及有关规范,在组织编制市区各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的用地和建设规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控规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规模作为规划条件之一予以明确,并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中注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具体面积及位置。

涉及配建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应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会同卫生、房管等相关部门督促项目同步建设社区服务工作用房,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发放楼栋中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明确该发楼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面积和位置。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单位应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移交所在地的区级政府(管委会),专门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属于租赁使用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采取购买、新建、置换和在直管公房中调剂等办法分三年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社区卫生机构业务用房的可由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租房补助。

各区政府(管委会)采取购买、新建、置换和在直管公房中调剂的方法,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国有化、固定化”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房产所有权为区政府(管委会),房产使用权为区卫生局(社发局),专门免费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财政奖励政策

争取各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明确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资金奖励的范围和方式,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财政奖励政策,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在争取国家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支持基础上,原则上在2010年—2012年,用三年时间逐步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不稳定的问题,所需经费由区政府统筹解决。市政府对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给予专项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预算安排的卫生专项经费中列支。在2010年—2012年内,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国有化、固定化”之前,区级财政对规划内暂时无法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机构,区财政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租补助经费。具体执行如下:

1、通过购买、新建、置换和在直管用房中调剂等方式解决社区业务用房。对于区政府采取购买、新建、置换和在直管用房中调剂等方式解决社区业务用房的机构,市财政给予奖励资金。市财政奖励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鉴于全市各城区房价水平不一,各城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投入差别也较大,在确定市级奖励基数的基础上,根据各城区的房价水平确定奖励系数,市级对各城区的奖励金额为奖励基数乘以奖励系数。根据市房产管理局提供的2009年商品房价格统计和南昌市城区存量住房交易指导价格标准,确定每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奖励基数为250万元,每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奖励基数为37.5万元;确定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的奖励系数为1,湾里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奖励系数为0.6。

2、制定房屋补助政策。对暂时不解决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机构,区财政按照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租补助每月最高补助2万元,社区卫生服务站房租补助每月最高补助3千元,直到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为止。

(四)明确建设标准。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之精神,今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以下标准建设: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0㎡。不设置康复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确定建设规模。按人口规模可分为三档,具体为1400㎡/3-5万人、1700㎡/5-7万人、200O㎡/7-10万人。设置康复床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床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25 ㎡。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他建筑内,宜选择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的楼层。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用房应分别独立成区,分设出入口。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用房宜设在首层。

2、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全部或二分之一以上面积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口,且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五、建设任务与市级资金计划安排

(一)建设任务与年度计划安排。

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所,已解决业务用房42所,其中争取国家国债项目支持建设20所,需各区自行解决业务用房的8所;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115所,已解决业务用房13所,需要解决业务用房的102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建设在三年内完成(2010年-2012年),原则上每年的建设任务数不得少于三年建设任务总数的30%。

1、2010年建设任务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6所,其中西湖区4所、湾里区1所、经济技术开发区1所。

(2)社区卫生服务站:共13所,其中东湖区2所、西湖区2所、青云谱区6所、湾里区1所、红谷滩新区2所。

2、2011年建设任务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1所,其中东湖区1所。

(2)社区卫生服务站:共43所,其中东湖区4所、西湖区17所、青云谱区6所、青山湖

区11所、经济技术开发区2所、红谷滩新区3所。

3、2012年建设任务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1所,其中高新技术开发区1所。

(2)社区卫生服务站:共46所,其中东湖区11所、西湖区10所、青云谱区8所、青山湖区13所、经济技术开发区1所、红谷滩新区3所。

(二)市级奖励资金计划安排。

“国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地方配套经费”另行按照国家项目方案执行,本方案资金安排不包括国家项目地方配套经费。对各区自行解决业务用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市级奖励资金安排如下: 共8所中心,按每所中心奖励250万元标准,参考各区的奖励系数不同,共需安排资金1800万元;共102所站,按每所站奖励37.5万元标准,参考各区的奖励系数不同,共需安排资金3765万元,三年市财政共需安排5565万元奖励资金(详见附件2)。

三年市财政共将投入5565万元用于奖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工作,其中2010年投入1772.5万元,2011年投入1832.5万元,2012年投入1960万元(详见附件3)。对市级奖励的资金,各有关城区、开发区必须专款专用。

六、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

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调整后保留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服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人员配置必须达到卫生部下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要求,能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由政府提供,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和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市财政、发改委、建设、民政和卫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区财政、发改委、建设、民政和卫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建设工作领导,不定期召开会议,做好分析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

(二)落实资金投入。本方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资金以区级财政为主,市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市、区二级财政要安排好建设资金,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三)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年初,市政府将建设任务数下达到各区,并签订责任状,对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实行补助;对年度内,未完成建设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四)明确工作职责。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参与、各部门协作。在老城区,以区政府为主,会同市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采取“腾、换、买”等方式加以解决;在新建小区,市规划部门会同区政府督促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07]153号)的规定,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的落实。

(五)及时组织验收。各区应按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报市项目领导小组备案,市项目领导小组将组织择机抽查。

(六)实行责任追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转让、挪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否则由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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