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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区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预防和控制重要疾病,解决临床诊疗疑难问题,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推动卫生事业的进步,更好地发挥我区的科技优势,创建一批国内领先的、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医疗卫生重点学科,以带动全区整体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遵循自治区卫生厅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科技教育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重点学科的具体建设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条 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兼顾布局、宁缺勿滥”的原则,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由自治区卫生厅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申报范围,为地、市以上的医疗卫生单位。已列为其他自治区级以上部门的重点学科不再申报。
第五条 申报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为:
1、符合现代科学发展的总体趋势,学科诊疗技术水平或卫生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区内领先水平。
2、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
3、近五年内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
4、具有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比较合理,整体素质较好的专业技术群体。
5、学科带头人具有正高技术职务、年龄在60岁以下(延聘者年龄适当放宽),并在全国专业学会中任有职务,或任国家、自治区级学术刊物编委以上职务,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6、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区内较先进的医疗、预防、科研基础设施条件,能独立承担本学科省部级科研攻关项目,具有与国内先进水平接轨、交流、协同攻关的能力。
7、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近3年来未发生过医疗事故或责任事故。
8、已经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计划,并在近3年来作为单位的重点扶持对象。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申报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时间由区卫生厅根据当年情况确定通知。每3年为1个周期。
第七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关专业的实际水平和发展潜力及其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申报并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申报书”一式20份,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区卫生厅科技教育处。
填写申报书时应重点阐明学科建设的依据、必要性、发展方向、对我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意义、建设目标和预期水平、现有的工作基础及本单位的保障措施。对经费的预算应充分考虑必要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自筹匹配经费应统盘纳入使用计划。
第九条 区卫生厅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科,从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目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及对我区卫生事业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请申报单位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区卫生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及拟建设的数量,按同类型择优的原则并就整体布局、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建设对象。相同的学科,原则上只确认一个为自治区医疗卫生重点学科。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广西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除了自治区财政专项经费外,各有关单位还应多渠道筹措经费。
第十二条 列入自治区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其建设经费由区卫生厅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所在单位要以1:2的比例匹配经费。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软、硬件兼顾,主要用于增添或改善重点学科实验室及临床研究相关的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人才培养及补贴配套的研究项目。其中,用于增添或改善重点学科实验室及临床研究相关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的经费应占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2/3以上。
第十四条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国家级、省部级有偿重大科学研究任务,以争取科研资金、增强自身活力、弥补经费不足。
第五章 考核和验收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按周期建设、滚动发展、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工作。重点学科确立后,要与区卫生厅签订目标责任书(合同书),区卫生厅将根据各学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对未按规定配套经费的单位以及未按规定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无特殊原因未履行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或工作不力、效果不好,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撤消建设计划立项,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十六条 每次对重点学科检查评估的结果在全系统内通报,不合格的淘汰,逐渐具备条件的补充,形成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不断提高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达到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和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的情况。
3、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4、所在单位经费配套情况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5、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6、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7、对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8、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所确定的重点学科,区卫生厅将通过新闻发布、卫生厅网站及各种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推荐。
第十九条 对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显著成绩的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和在推动学科发展、确立学术地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所在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条 申报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单位需交纳一定的评审费。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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