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_汉中农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5:28: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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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帮助农村困难群众缓解看病难问题,根据《陕西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对因患病影响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群众给予一定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动员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六)相互衔接,共同推进。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互为衔接、互为补充,先参合、后救助,形成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汉中市辖区农业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农村医疗救助在首先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其救助标准可在资金总量中分别按40%、50%、10%的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的对象,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并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批准确定的救助对象所需资助金额,统一划转至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对救助对象进行公示。

(一)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为事前救助,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五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由县区民政部门每年按照200元或3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的限额标准一次性核发《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卡》,用于该救助对象门诊或者购药的救助。符合享受医疗救助卡的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限额救助,且不得重复享受。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二)大病医疗救助。主要是资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实行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全额救助,实行医疗救助费用总额控制;对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药品和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1.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其自付部分,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用在100元(含)、县级医院200元(含)、县境外医院300元(含)、市级医院900元(含)、省级医院1000元(含)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

2.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超过部分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外,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1)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用,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超过100元以上的按照总额的40%给予救助,但个人最高年救助标准累计不得超过500元。

(2)县级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后,超过2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按全额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2000元(含)以下的按40%给予救助;2000元—5000元(含)的按45%给予救助;5000元以上的按50%给予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500元。

(3)县境外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后,超过3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按全额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2000元(含)以下的按35%给予救助;2000元—5000元(含)的按40%给予救助;5000元以上的按45%给予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000元。

(4)市级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后,超过9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按全额的35%给予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500元。

(5)省级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后,超过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按全额的30%给予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500元。农村五保对象在全额资助其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对因患病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未达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三)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主要是通过慈善捐助等形式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且年度内个人累计救助资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含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日常医疗救助一般实行年度审批制,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农村日常医疗救助,应当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户主)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对象《供养证》、优抚对象《优待证》,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相关证件、证明。

4.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及医疗费用有效收费凭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及当年支付报销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和救助凭证。

5.其它相关凭证。

(二)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迅速组织入户调查,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村民委员会意见后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到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抖,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经张榜公示,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

(四)县区级民政部门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申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公示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逐级通知申请人。

农村日常医疗救助坚持从严和集体评议的评审制度,实行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三级公示”,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四公开”。

日常医疗救助金的支付,一般可采取限定面额的凭卡支付方式,余额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应当由申请人(户主)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对象《供养证》、优抚对象《优待证》等凭证、医院确诊诊断证明和住院凭证,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签署意见,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县区级民政部门应本着救急、救难、简便、易行,及时予以审批和救助,并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在该大病应救助总额内采取事前、事中相结合的分段式救助方式确定其各分段救助额,余额事后一次结算。

大病医疗救助金的支付,一般可采取自行垫付或分段支付、事后结算等方式进行。大病救助,应半年或年底一次性公布救助结果。

第八条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人(户主)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汉中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药发票等有效票据,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医疗救助证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审批后,及时予以兑付,半年或年底一次性公布救助结果。

第九条对下列情况不予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医疗费用。

(二)享受性医疗费用和购置营养品、保健品等。

(三)有劳动、劳务关系或者具有相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医疗费用(如工伤、交通肇事等)。

(四)其它不予救助的情况。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为:

(一)中、省下拨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市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县区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助及其它资金。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合理使用救助资金,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明细台账。

第十二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应根据实际由民政部门每月或每季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报告和相关资料,财政部门经复核后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帐户。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发放救助对象或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章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要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相关规定,提供诊疗救助服务,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保证医疗质量,并在医疗费用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第七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救助情况,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救助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服务工作,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救助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四)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

(五)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救助对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地可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形式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的办法,加强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机构和管理人员对救助对象故意刁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侵占、挪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应如数追回,并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弄虚作假,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骗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资格,收回救助资金,并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救助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

第二十条县区民政部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应将《医疗救助备案表》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每半年应将医疗救助人数、资金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印发的《汉中市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汉民发〔2005〕85号)即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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