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政策doc_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5:27: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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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一.门诊救助

一是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二是对城乡低保对象中一、二级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每人每年200元,年度包干使用,不结转;三是对其他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每人每年100元,年度包干使用,家庭成员可共享,不结转。

二.住院救助

一是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二是城乡低保对象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三是实施一般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2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

四是实施大病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和实施器官移植术及抗排斥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级别,均按最高救助比例70%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40000元(含住院

起付费)。

以上住院救助中,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患者,同一级别医院救助比例上浮10%。

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政策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补充医疗救助政策?

答:具有我县户籍,在一年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城乡低保对象、入院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离退休费的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问:补充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

1、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至1万元的(含1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50%进行救助;

2、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含3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55%进行救助;

3、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含5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60%进行救助;

4、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70%进行救助;

5、城乡低保对象在同一救助比例的基础上上浮10%;

6、年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

问:怎样申请补充医疗救助?

答:申请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的对象,于每年10月8日至20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民政局于10月30日前完成救助对象初审及救助金额初核工作,并将所有相关资料报成都市慈善事业发展办公室审批。

问:申请补充医疗救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救助对象书面申请书;2.救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3.救助对象低保证复印件;4.救助对象的“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复印件;5.救助对象的“成都市大病互助补充保险结算表”复印件;6.救助对象的“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未参保人员提供);7.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一.救助范围

因危重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火灾、教育支出过大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包括: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各镇(街道)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临时生活救助范围: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因赌博、吸毒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不思悔改的;拒绝管理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救助标准。

1.临时生活救助是一项非定期、非定额的救助,主要

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需求来确定救助标准,分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两种,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为辅,在一年内,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每年每户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如第二年仍需继续救助的,应按程序提出申请并报有关部门审核。

2.现金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困难精简职工因病在报销基本医疗、医疗救助、大病援助费用外,个人自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救助2000-5000元,特别困难的,救助不超过1万元;其他困难群众救助200-2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因子女入学,在慈善会、县教育局、县残联实施的教育救助外,家庭生活仍特别困难的,原则上可按照高中(中专)生,每人每年500-100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2000-5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且影响到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2000-3000元;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影响到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2000-3000元; 其他临时生活救助,根据申请人家庭具体困难情况确定。

3.实物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其家庭成员及需求情况,按照食用油10公斤/户.月、米15公斤/人.月的标准救助;需衣被救助的,经调查后,按实际需求实施救助。

三.救助工作程序 1.申请。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本原(复印)件、身份证原(复印)件、家庭成员(即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兄弟姊妹)以及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村(居)委会受镇(街道)委托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双流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符合条件的,提交村(社区)议事会评议并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所在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审核,2000元(含2000元)以下镇(街道)审批。超过镇(街道)审批权限需增加救助金额的,由各镇(街道)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一并报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3.为及时快捷实施临时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民政局科直接审批或授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但应在一个月内补齐所有申请审批手续。

双流县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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