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中心团场困难群众救助实施办》_困难群众帮扶救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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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中心团场困难群众救助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构建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救灾救济制度为辅助,以临时救济、扶贫帮困为补充,以专项救助政策相配套的22中心团场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师办发[2005]1号《关于建立农二师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22中心团场常住户口的低保对象、受灾灾民、临时生活、就医、就学、取暖困难且靠自身努力难以消除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实施困难群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国家保障、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事实求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鼓励就业,自食其力的原则。

(五)核定基数、动态操作、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困难群众救助实行分级管理、救助资金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师、团、连各级根据救助内容承担相应的救助责任。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的(简称“三无人员”),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117元,粮食补贴5元/人。

(二)1、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2、二级以上肢体残疾、盲残、听力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伤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和长期重病卧床人员。

以上人员无经济收入,可全额享受117元,粮食补贴5元/人。

(三)对尚有一定收入的人员,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

第六条遭受自然灾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救助对象。

(一)处于危险地带需紧急转移安置的人员,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

(二)缺衣被、口粮、取暖燃料等必须生活物资没有自救能力的人员,每人每天不少于0.5公斤口粮,副食品补贴不低于10元。保证灾民有衣穿,重点救助御寒衣被。

(三)房屋全部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困难的人员。师团给予适当的补助原则进行救助。重建房屋每人最高不超过1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三间),每间补助400元。房屋部分倒塌、损坏的困难户,可依据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补助。

(四)1、致伤、致残、致病无力医治的人员;

2、死亡者家属发生困难的人员;

3、个别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人员,可依据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纳入临时救济或扶贫帮困。

(一)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后,重大节日生活仍有困难的人员。

(二)低保户家庭、灾民以及职工群众患危重病无经济治疗的困难人员。

(三)低保户、灾民以及职工群众患危重病的困难人员家庭的子女,在本辖区学校就学的,凭师发的《兵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学杂费,免收高中阶段的学杂费。

(四)低保户、灾民以及职工群众患危重病的困难人员家庭的子女,考入本科院校的,给予3000元以下的救助资金;考入大专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救助资金;考入中专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救助资金。

(五)低保户、灾民冬季取暖困难的人员,原则上按每个家庭1.5吨原煤的标准进行救助。

第八条 对突发性事故困难家庭的救助,根据困难家庭实际情况,由单位酌情进行社会救助。

第三章救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救助实行申报制度。凡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人员均可申请救助。申请救助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救助人员由户主向所在单位(基层单位、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层单位、居委会)审查,职工(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上报社区中心,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灾民救助审批表》、《农二师临时救济申请表》、《农二师困难群体申请扶贫帮困审批表》。

(二)户主出具家庭全体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张照片。

(三)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由基层单位负责填写)。

(四)入户调查表(由社区中心负责进行调查填报、盖章)。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疾病诊断证明(师以上证明和出院后治疗发票)。

2、离异后财产分割情况及子女抚养情况的证明(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复印件)。

3、残疾等级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社区中心初审完后,上报中心团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进行笫二榜张榜公布(不少于7天)。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师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委托社区或基层单位通知申请人。

第 十一条 第三榜公示(不少于7天)师民政局审批的救助对象。

笫十二条经审查批准后,由社区中心对符合享受救助条件的人员,发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兵团灾民生活救助卡》。

笫四章救助管理与监督

笫十三条申请低保每季度申报审批一次;申请灾民救助,在因灾害发生后导致生活困难的灾民,(随时发生随时审批;临时救济主要在第一、笫三季度即春节前、十.一 前)审批发放;扶贫帮困救助全年集中在第二、第四季度(即五.一前、元旦前)审批发放。对就学、重大疾病的救助,随时上报随时审批。

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救助。

(一)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二)有购买股票、基金、国债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四)有正常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团场承包土地并在春耕、(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夏管、秋收不劳动的人员;

(五)一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公益性劳动,长期在外(超过三个月)居住的和参加赌博人员;

第十五条救助人员领取各类救助款物时,发领取证的必须凭证领取,未发领取证的登记造册本人签名领取。

第十六条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虚报瞒报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款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民政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领取的救助款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22团中心团场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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