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科技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_科技局安全目标责任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5:25: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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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科技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宝市办发〔2012〕32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考核对象为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考核时限。一般从当年目标责任正式下达之日起,至考核结果确定为止,特殊情况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条 局成立年度目标责任领导小组,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局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副组长。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考核办法,讨论确定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考核结果。

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和一名同志负责考核工作。负责草拟、印发有关文件,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安排考核实施工作,汇总统计考核数据,收集考核资料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年度目标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六条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为业务工作目标任务和共性目标任务。

业务工作、中心工作、共性目标任务列为常规考核内容,设臵为满分80分;局党组班子领导评议、获得荣誉、突击性工作及日常工作表现等列为动态考核内容,设臵为满分20分。

(一)业务工作(45分)

1、常规业务(30分):由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对各单位业务工作承诺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考核,通过检查日常通报、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确定最终分数。

2、重点工程建设(10分):根据每月重点工程进度通报及年终各单位重点工程完成情况确定得分。无正当理由,每发生1次未完成月度工程计划的,扣0.3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工的,每延期1天扣0.1分;成为反面典型的,每次扣5分,两次以上该项不得分;严重失误的,实行一票否决。

无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按常规业务40分考核。

(二)中心工作(35分)

包括党的建设、机关规范化建设、宣传报道、依法行政、平安建设、行风建设和诚信建设、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其他临时性重要工作等。

1、党的建设(12分):

(1)党建基本工作(7分)。重点考核基层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活动开展情况、干部队伍建设、发展党员情况等内容。

(2)民主评议领导班子(5分)。由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面向各单位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按满意率×2+基本满意率×1+不满意率×0计算得分。

2、机关规范化建设(8分):重点考核办公自动化、规章制度制定及工作纪律的落实、职工学习、卫生评比、参加各类会议等内容。具体考核参照各单项管理办法及日常记录确定。

3、宣传报道(9分):根据局党组下达的宣传任务,重点考核各单位在各类媒体及上级部门信息采用情况。具体考核细则依照《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进行。

5、平安建设(7分):重点考核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内部稳定等方面的工作,具体考核细则依照《关于加强信访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

6、行风建设和诚信建设(7分)。各单位要结合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针对优化行政效能、压缩行政审批、行风建设、依法行政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与以落实,确保在年内的行风建设中推出新举措。

7、其他临时性工作(7分):重点考核落实局党组临时布臵的各项突击性任务、公益性活动,以及参加各类文体活动情况。各项工作通过平时记录、月度通报以及年底综合检查进行考核。

业务目标任务根据机关各科室、各单位业务工作所确定的目标任务,是考核的重点。

(三)共性目标任务(20分)包括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建、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创佳评差、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科技统计、宣传信息、信访安全工作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三章 年度目标任务的确定

第七条 年度目标责任的具体内容要按照上下衔接、目标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标准得当、难度适中,量化具体、便于考核的总体要求,认真研究,科学制定。

第八条 制定、下达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程序

各科室具体业务工作目标责任由局考核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科技厅下达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以及市局年度工作安排,提出意见,提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定后下达。

局属各单位具体业务工作目标责任由各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目标任务初步意见,提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定后下发。

第九条 共性目标责任由局考核办根据上级有关安排,结合系统实际,按照定性准确、定量到位的原则提出初步意见,经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定后,与具体业务工作目标责任一并下达。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坚持平时督查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与测评相结合。

第十一条 平时督查考核由主管领导、局考核办、各科室分别或协同组织实施。局考核办、各科室要认真收集平时督查考核资料和数据,为年终综合考核评比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年终综合考核在当年12月底或次年元月初进行,具体时间由局领导小组确定,并提前通知各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在正式考核之前要对照年度目标责任,逐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年终综合考核采取考核组考核和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四条 考核组考核。由局领导小组确定参加考核的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就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考核。考核的步骤:

1、工作报告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汇报和对相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参加会议人员: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科技服务对象代表、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2、考察核实。通过查看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结合实地考察、个别谈话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3、综合评价。由考核组集体研究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综合研判和量化打分,并形成考核报告。每项目标责任的考核打分要尽量避免不同单位分值并列的情况。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考核组在查阅资料、听取各科室和局属单位汇报的基础上,对接受考核的科室和局属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民主测评。

第五章 考核计分和等次确定

第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局机关科室工作任务占80分,共性任务占20分,局属单位工作任务占60分,共性任务占40分。

局机关科室分值评定:由民主测评、基层评价、局领导评价三部分组成。各方面评价中测评的总分均为100分,其中民主测评占60%的权重,基层评价占20%的权重,局领导评价占20%的权重。

局属单位分值评定:由考核组评价、局领导评价、单位互评三部分组成。各方面评价中测评的总分均为100分,其中考核组评价占60%的权重,局领导评价占20%的权重,单位互评占20%的权重。

第十七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

考核等次依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按照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分别排序。优秀等次名额掌握在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以下,其中机关评选优秀科室2个,局属单位评选优秀单位1个,获部以上高层次综合表彰奖励的科室或单位可不受优秀指标限制。

第十九条 各科室、局属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某一个方面发生严重问题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科室(单位):

1、因主观因素没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局里确定的重点任务的;

2、发生违规违纪现象被投诉、曝光,情况属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3、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委、市政府点名批评,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二十条 考核等次由局考评办汇总考核结果后提出意见,局领导小组审定,报局党组批准。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每年要通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和局属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局党组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单位,由分管局领导对该科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敦促限期改进;如无特殊原因,对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以下或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科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要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和局属单位要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科学发展、争先创优的长效机制。

第七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参与考核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把握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发挥好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

第二十六条 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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