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省监管及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_东莞市节能监察中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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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08年度东莞市省监管及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广东省千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9〕83号)要求,2008年度我市省监管和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结合2009年我市节能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2008年省调整千家企业名单后仍保留的8家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以及42家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需参加考核,2008年省调整千家企业名单后新纳入的重点耗能企业暂不列入考核(应参加考核企业的详细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40分,节能措施6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关于印发我市省监管、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期间年度节能目标的通知》(东经贸〔2008〕79号)所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经贸局认可的企业实际完成节能量,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本指标细分为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一五”节能目标累计完成进度两个考核指标,各占20分,超额完成对应目标的适当加分。两个考核指标得分相加达到40分,视为完成2008年节能任务。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重点耗能企业企业落实国家、省节能工作部署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应于今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和省节能减排办,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定;市经贸局将组织由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组成的评估组,进行核查评估,并于4月15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国资委。省经贸委将视情况需要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对考核结果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二)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应于今年3月16日前向市经贸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定;市经贸局将组织由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组成的评估组,进行核查评估,并于5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贸委。

三、奖惩措施

(一)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相关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省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在节能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其考核结果将视为未完成等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企业自查报告要求

重点耗能企业应认真编制企业节能工作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书面自查报告、考核计分表、2008年节能量计算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自查报告一式七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加装封面、目录、并装订成册后,报送市经贸局。

五、省监管及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核查时间大体安排

市经贸局将在今年3月和4月组织专家组分别对我市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和市监管重点耗能企业进行核查评估,具体核查时间和议程另行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要高度重视今年的节能考核工作,积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企业编制节能自查报告、参加节能考核,并配合市经贸局组织的专家组对企业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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