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湖北省收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
评选和管理办法
鄂文明办文〔2006〕10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 评选和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实现旅游经济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促进我省风景旅游区文明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特修改完善《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求真务实,注重质量,推进文明风景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附件:
1、《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
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章)
湖北省建设厅(章)湖北省旅游局(章)
2006年5月25日
一、总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旅游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有力手段。为规范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选和管理工作,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是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成绩突出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点)的荣誉称号,是申报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旅游区是指具有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康体等旅游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明确地域范围,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独立管理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文博院馆、美术馆等,不包括这些景区(点)内部的园中园、景中景等旅游地。
第四条 成立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建设厅、省旅游局有关领导为成员的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同时作为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定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明办创建指导处,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旅游局联合组成地方文明风景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作为地方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创建和初评工作。
第六条 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定,依据《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进行。
二、申报和推荐
第七条 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自查分超过800分的单位,可自愿向当地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旅游局提出申请,申报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建工作规划及工作总结;
3、其它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文字和音像材料。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
1、申报前12个月,保护风景旅游资源不力,出现资源严重毁损事件并在省内外造成重大影响;
2、申报前12个月,主要领导严重违纪、违法犯罪;
3、申报前12个月,发生省内外有影响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
4、申报前12个月,发生省内外有影响的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第十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旅游局按照《湖北省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对申报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单位进行考核,确定向省推荐名单。推荐前地方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定机构须将推荐单位在市(州、直管市、林区)主要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对经审定通过的单位向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定机构推荐,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九份分送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
1、推荐报告;
2、被推荐单位申报材料;
3、被推荐单位测评成绩;
4、其它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文字和音像材料。
三、验收和表彰
第十一条 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的具体评定工作由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组成联合考察组,对全省各风景旅游区进行验收评定。
第十三条 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将检查合格的单位在省主要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公示结束并经综合审核通过的,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联合作出命名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四、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创建省文明风景旅游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旅游局负责。
第十五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组应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风景旅游区接受考核组考核时,应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为考核工作提供便利,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对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实行动态管理。获得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荣誉称号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向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旅游局提交自查报告。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联合进行一次复查。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存在明显不足的,由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荣誉称号,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有损荣誉称号问题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对于整改成效明显,符合荣誉称号条件的,经审定后撤销限期整改警告。
第十七条 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上报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新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荣誉称号。
五、附则
第十八条 省文明办、建设厅、旅游局负责将已评定的省级文明风景区及时向海内外公告,并纳入省旅游促销计划。
第十九条 省文明风景区标志由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定机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省级文明风景区评定机构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二十条
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标志须置于风景旅游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广告资料中标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级文明风景旅游区评定机构负责解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明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旅游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