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难点及其对策思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关于医疗纠纷处理难点及其对策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医疗保健需求和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与此同时,医疗纠纷和医患矛盾日益凸现。医疗纠纷越来越成为社会和百姓关注的热点,而医疗纠纷的合情处理是各医疗机构和政府部门竭力想解决的难点。
一、医患形势日益严竣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连续发生一些令人震惊的恶性事件,严重医患纠纷频频上演,轻则以言语暴力和殴打医生结束,重则以医生付出生命为代价。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被殴打受伤的医务人员已超过1万人,2000—2010年间,报道共有11名医务人员被患者杀害。2012年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生的恶性伤害案件,未满18岁男子刀刺4名医生致1死3伤;2012年4月28日,湖南省衡阳市三医院十二病区女医生身中28刀死在办公室;2012年11月29日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针灸科第十四诊室62岁偏瘫老人持斧头砍死女医生。这些事件不仅侵犯了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权,还破坏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侮辱了医护人员的尊严与人格,践踏了法治社会的底线。因此,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医院及其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必要而及时的。
二、医患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医疗纠纷频发的形势下,各个医疗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都在积极探索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和方法,形成了各种医疗纠纷的应对处理策略。但是,由于现行的医疗体制及相关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适用性欠缺
医疗活动本身具有技术性、专业性、复杂性。而现行法律尚未对医疗过程的各个细节或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等做出严格的界定。
1、实践应用的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种类繁多,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可选择性,且如果医疗机构及患者在对待纠纷时选择法律依据不同,那么患方的要求和医方的处理方案存在冲突。
2、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在《卫生部 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与《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暂行办法》《资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暂行办法》这三部指导性的文件中都有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见附件)。
因此,司法机构的人员在处理纠纷时也往往根据各自的理解来适用法律,同一类医疗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赔偿金额差异很大,在这种情况下的判决本身对医患双方来讲,不是一个公平的结果,甚至是一种投机的行为。加上诉讼成本
高、时间长、医患双方牵扯精力大,很多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致使矛盾解决过程漫长、途径曲折。
(二)鉴定体制的问题
医患纠纷发生后,鉴定是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可选择的鉴定机构有两种: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二者相互之间没有关系,分别由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监管,所以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鉴定是“双轨制”。该“双轨制”的存在说明了我国医疗损害纠纷鉴定制度的不统一、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复杂化。
1、医学会虽然医疗技术力量雄厚,但是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点:一是由于医学会鉴定大多是由各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多数时候显得同行互相包庇;二是鉴定人不署名、不出庭,那么当其鉴定的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程序上的缺陷;三是鉴定结论注重是否医疗事故,那么对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程度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来说,于患方不利。
2、司法鉴定虽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对案件处理的依据性大,但是其成员往往是法律工作者,医学技术相关专业的人员缺乏,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若要聘请专家,则费用产生较大。
(三)各种社会保障机制没有建立
案例:患者男,78岁,因“双眼白内障”通过复明工程到医院接受免费治疗,行右眼白内障囊外摘除术后,治愈出院。半个月后,患者因手术眼被外力打伤再次到医院治疗,手术探查右眼伤势重,眼球破裂,暴发性脉络膜出血,在具备手术指征的前提下,完善相关手续对右眼行摘除术。术后患者因右眼摘除、左眼白内障,视力受影响严重,遂到医院讨说法,严重影响该医院的诊疗秩序。对于这个纠纷医院的诊疗过程无过错,但是它具备一个特点:患者是革命老战士、育有五个子女,两个失踪,一个智障,一个腿脚不便。患者内心将其家庭的困难与疾病失去一只眼球的双重打击联系起来将矛盾指向了医院。
正是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类似的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因其家庭困难未得到政府的合理救助,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转而向医院进攻,企图从中谋取利益。
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
从现有的保障范围看,大量的城市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农民工仍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城市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宽。而在小城镇和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大部分地区还是空白。
2、管理体制不科学,保障资金监管不力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的设计和协调,缺乏整体性、规范性。社会保障的领导、管理、经办、服务、监督分散,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决策和管理上的相互碰撞。管理体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导致社会保障政策宣传不力,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力度疲软,国家虽制定并出台了很多相关保障法规,但申请执行程序复杂,群众利益甚微。
3、社会保障立法还不够完善
还有一些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尚付阙如,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公安机关介入的情况有待增加
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不仅体现在医疗纠纷的日益增多,还体现在患方与医院接触的过程中学会了规避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或者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但是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经常遇到医院无过错,但是患方固执地认为医院有过错的情况,他们占着医院床位不走,或者直接
在院长办公室住下。对于这种情况,虽然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但是医院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大大增加了医院负担。
三、建议和意见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呼吁有关部门出台一部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指导性的法律法规,作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指南针;对纠纷的损害赔偿制定统一标准,保证纠纷解决的公平公证、合理合法。
2、成立专门医疗纠纷鉴定机构
将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优势相结合,成立专门医疗纠纷鉴定机构,保持中立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组成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医以及医疗技术专业人员等的鉴定人才库,专门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涵盖是否医疗事故,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等方面。为医疗纠纷的协商、调解或判决提供理论和程序均合法的有效依据。
3、完善第三方调解与赔偿机制
实行政府主导,统一部署,多部门合作,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成立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原属卫生部门的调解职能转移到司法部门,由司法部门负责调委会的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经费由财政保障。医调委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院管理专家、保险理赔专家及人民调解人员等组成,内设医学专家部(下设医学
专家库)、法律事务部、保险理赔部、纠纷调解部和办公室。同时,在调解中心设立理赔中心,患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医院也更容易站出来承担责任,而患方获得的赔偿额度也有了充分的保障。
4、医院设立警卫室
在医院设立警卫室,并不是医院内部成立的一个科室,而是医院提供场所,在政府主导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警务室设在医院的行为。公安机构通过在医院设立警务室,提前掌握各类医患矛盾以及可能引起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隐患,预知判断,积极防范,依法开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治安专项整治,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5、正确舆论导向,保持司法中立
患者处于弱势一方,在医患纠纷发生后,无论是社会媒体还是司法人员,大都对患方有同感、同情的心理。在医疗纠纷的调解、审理过程中,医疗机构不仅要对付患方的无理取闹,往往还要承受来自政府和舆论的压力,致使纠纷最终的处理结果并不十分公平公正。因此,保证司法中立,对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