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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下单、签订合同要求
为了加强货款管理,防止货款漏收、少收的现象,财务部对业务员做出如下要求:
1.业务员下单时必须与签订的合同一致,在下单本上详细注明单价为含税价开发票和非含税价不开发票两种,并对发票另加收税点的客户要在下单本加强说明开票税点点数及收取方式,以便开单员在开单时将其写在送货单上方便收款。对借出铁架的一并写入合同(注明套数及金额)。
2.办理出仓手续时财务人员须要对开出的送货单进行审核,发货单上的单位、名称、单价与合同签订的单位、名称、单价必须一致,财务核对下单本、回传合同、送货单一致后,方可盖发货章,三者缺一不预办理。
3.需开发票的单位所付的支票必须是本合同名称一致的单位,方可开票。对签合同时不开发票,送货后(或收款时)对方要求开发票的,原则上不预办理,特殊情况另加收税点的须单独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开票税点加收金额。经批准同意后,本着先收款后开票的原则,并且有业务员自愿承担此带来的税务风险才可开出发票。
4.业务员下单后,单价不能随意改动,财务收款时发现所收货款与送货单原金额不符的(包括破损)、且业务员没有书面报告的,将作为欠款未收处理。并由业务员个人承担所有损失。
以上几点自2011年4月27日起执行,望大家遵守!
财务部
201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