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援助对象认定_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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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7日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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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但难以实现就业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2008年2月19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

三、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但难以实现 就业的农村三类人员,即: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送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具体申请认定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就业援助对象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取消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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