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注意事项通知书_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5:18: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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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区 服 刑 人 员 通 知 单

社区服刑人员: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暂行办法》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制度,责令你在社区矫正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服从如下制度:

1.社区服刑人员,于每周周一向吉木乃镇司法所,汇报本人近期状况、所在地,作出口头思想汇报;

2.社区服刑人员,在每月月末至下月月初(即26日至5日,工作日期间),本人到吉木乃镇司法所填写月度考察表,并进行书面思想汇报;

3.社区服刑人员,被要求每月做两次谈话,以清楚了解其思想、状况及动向;

4.社区服刑人员,要确保其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如更改号码,要求第一时间通知司法所办公室工作人员;

5.社区服刑人员,要随时保持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监督员等的联系。如,发现有社区矫正机构未接来电,要求第一时间回复;

6.对于24小时后仍未联系到的社区服刑人员,我们将按照考勤制度,对其给予“缺勤”处分,季度考核,一并扣分;48小时后,仍未联系到者,我们将对其按照“社区服刑

人员下落不明”处理,并上报县社区矫正办,由公安系统对其进行处理。

7.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我们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暂行办法》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制度,酌情对其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其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处理。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到以上通知,表示对其相关事项清学习清楚,出现违纪事项,我们将按照规定处理,绝不姑息。

吉木乃镇司法所(镇社区矫正办):0906-6498148

吉木乃县司法局(县社区矫正办):0906-6185201

社区服刑人员签字:

吉木乃县司法局吉木乃镇司法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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