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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质安〔2011〕102号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严防地下管线外力破坏事故发生,确保大运会期间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今年是大运年,做好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尤为重要。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为大运会的成功举办保驾护航。
二、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管线的,应会同施工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并督促责任单位制定和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三、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 1
取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安全。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施工单位在从事可能影响地下管线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必须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探明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落实保护措施。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待建设单位确认并补充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存在损坏地下管线情况时,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抢险维修工作。
五、监理单位应当深入现场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在监理过程中,必须对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巡查,并对保护范围内的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于保护措施不落实或违章作业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六、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有效机制,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保养和运行状态评估。按照有关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安全监测、检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运行安全;建立地下管线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积极协调、支持与配合各建 2
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地下管线保护工作。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督检查,对地下管理保护措施未落实、违章作业或野蛮施工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对未落实整改的或造成地下管线破坏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