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管理”。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增强测绘资质单位依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促进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主管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负责全省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出具初审意见、异议受理和处理并转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全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复核和发布以及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出具初审意见、异议受理和处理、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和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委托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承担全省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以下具体工作:
(一)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受理、处理对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评价的异议,并转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三)全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复核;
(四)全省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统计分析;
(五)提供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六)出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报告;
(七)建立并保存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档案;
(八)信用信息平台日常管理维护;
(九)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信息构成。
第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市场信用划分为AAA、AA、A、B、C、不合格六个等级。
第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对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内容、标准、评价结果和获得信用报告的方式。
第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取得测绘资质6个月以上,应当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未满6个月的,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将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并提交后,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对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和出具初审意见,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应当在20日内对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复核,对甲级测绘资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和出具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自行收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综合计分制。测绘资质单位基本信用信息分为70分,良好信用信息予以加分,不良信用信息予以减分,具体内容和指标见《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根据积分,由信用信息平台自动确定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实行实时、动态管理,随时更新。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依据上一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期间测绘资质单位积累的信用信息作为评分依据。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于6月底前在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承办单位书面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使用该信息。
第十六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以及被征信单位;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获得信用报告,应当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获取其他单位信用报告的,还应当经被查询的测绘资质单位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向委托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报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测绘资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AAA级测绘资质单位,颁发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优秀单位牌匾,减少对其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宣传推荐;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的测绘工程项目发包中,同等条件下可以给予优先考虑;在评比表彰中,优先推荐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对AA级测绘资质单位,减少对其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的测绘工程项目发包中,同等条件下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对A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例行监督,帮助其加强管理,提高依法测绘和依法经营水平,提升测绘与地理信息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对B级测绘资质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责令整改,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五条
对C级测绘资质单位,重点检查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定期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负责人定期参加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培训;不得参加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评优活动;在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中可以依法予以缓期注册。
第二十六条
对不合格等级的测绘资质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严格监管,并在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定期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检查不少于3次,可以根据信用情况加大检查力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负责人定期参加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培训;不得参加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评优活动;在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中可以依法予以缓期注册。
第二十七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发现测绘资质单位在信用等级评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依规定进行处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
有上述情况的,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上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信息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查询者应当遵守保密承诺协议,不得泄露所查询的信用信息或者用于约定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人员和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人员和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和未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委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录入信用信息的;
(二)虚构、篡改信用信息的;
(三)未及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
(四)提供失实信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
(六)擅自披露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报告或者未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七)泄露信用信息,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