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成立与被上诉人史芝萍离婚纠纷一案_离婚判决后可以上诉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5:13:2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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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成立与被上诉人史芝萍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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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民终字第527号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成立,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芝萍,女。

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成立与被上诉人史芝萍离婚纠纷一案,陈成立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夏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成立于2009年7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成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成立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成立负担。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晓静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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