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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一节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节科技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节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一节专利权的归属
教学内容与重点:发明人、专利申请人、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一)发明人(设计人)
1、概念:是指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或完成外观设计的人。
2、发明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
第二,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领导、后勤、提供技术服务的人是否是发明人?)
3、发明人的资格(地位)
第一,自然人;
第二,有行为能力;
第三,人数无限定。(共同发明人)
(二)申请人
1、概念:就一项具体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就是发明人。
2、申请人与发明人非同一人的三种情况:
(1)通过合同取得申请权;
(2)通过继承取得申请权;
(3)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申请权.3、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条件
(1)在中国有居所或营业所;(与中国人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
(2)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国际公约;
(3)所属国与中国有对等的互惠原则;
(4)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有居所或营业所.(后三种情况只能委托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中国人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条件
(1)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中国专利(修改后将取消);
(2)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申请外国专利;
(3)在国外完成发明创造的,由我国驻外使领馆酌情处理.(三)专利权人
指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后,被授予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从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关系来看,有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履行单位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二)各国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1.单位业务范围;
2.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3.工作时间;
4.单位立项;
5.岗位职责;
6.聘用合同约定.(三)我国的规定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四)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
1、执行本单位任务的: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适用合同优先的原则,没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
三、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四、共同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
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
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五、委托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
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但委托人可以实施。(85页例2)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的一般归属——作者
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著作权的特殊取得
演绎作品
汇编作品
视听作品
职务作品
合作作品
委托作品
美术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自然人
1.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作者首先是自然人,作者享有最完整的著作权
3.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案例)
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作者通过创造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4.作者确认的方法: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作者的认定
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1演绎作品
1、演绎作品的概念:
指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
2、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创作品著作权人与演绎著作权人的同意。图示
3、案例
1原著作权人
演绎人
原作品
第三人
演绎作品
创作完成享有
享有
权利:对原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
义务:允许他人合理使用作品
权利:演绎作品时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
改编
注释
义务:行使对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权利:合理使用原作品和演绎作品
义务:任何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演绎作品法律关系图示:
许可
2汇编作品
一、汇编作品的概念
指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作为素材汇编起来,经过独创性的选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例如,杂志、百科全书、唐诗三百首等。
二、汇编作品与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对作品或素材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所产生的权利;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原作者享有。
三、汇编作品权利归属
2汇编作品权利归属
1、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著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即汇编他人的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会侵犯他人的汇编权。
2、汇编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独创性设计和编排的结构和形式部分享有著作权。
3、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该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权人享有。
2汇编作品权利关系图示:
原著作权人
汇编权人
原作品
第三人
改编作品
创作完成享有
享有
权利:对原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包括汇编作品中可以独立存在,单独使用的原作品)义务:允许他人合理使用作品
权利: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选择
编排
义务: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原作品;无权对原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
权利:合理使用原作品和汇编作品
义务:第三人要整体使用汇编作品时应分别取得原著作权人和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同意
2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一、视听作品的基本含义:
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三、案例
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例如:电影、电视、录像等作品。
2职务作品
一、职务作品概念
二、职务作品特征
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例)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3职务作品特征
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4.作者是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创作。
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16条的规定: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与作者适当奖励。
3.除上述作品以外的,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这类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该优先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即: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合作作品
一、含义: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二、合作作者认定条件:
共同对作品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参与了创作活动
必须具有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
三、合作作品权利行使规则
3合作作品权利行使规则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4定作作品
一、定作作品,又称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二、《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案例)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这一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美术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手稿、美术等作品
原件被特定人持有,著作权除了署名权以外都
可以由持有人享有。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
第三节商标权的归属
一、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商标权的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的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某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历史共有、共同注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