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_出口退税函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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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3.供货企业自查表 4.填表说明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 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

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

(四)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 负责发函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应及时处理,1个月内仍未收到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的,可逐级向省国税局反映。省国税局经协调、督促仍未复函的,将有关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如实反映。

第三章 复函规程

第十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待复函情况,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调查函后,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3),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并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

复函后发现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也应及时再次函告发函单位。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

第四章 复函处理规程

第十五条 退税部门收到复函后,经退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按规定需要征税的,应予征税。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货物属自行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该企业不具备该批货物产能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4.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其委托加工业务不真实。

5.供货企业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6.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业从供货企业采购的货物与其实际出口货物不一

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规定的七种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情况之一的。

2.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3.有关国内进货、出口收汇、付款、国内外运输费用凭证及相关合同不齐全无合理理由或内容及逻辑存在明显疑点的情况。

4.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及税款比率低于85%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5.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6.存在其他暂时无法排除的明显疑点的情况。

(四)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也存在明显疑点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至复函日止仍欠缴增值税的,或被调查商品为消费税应税货物仍欠消费税税款的,且欠缴税款大于等于应退税款。

2.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供货企业查无下落,导致复函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

3.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3个月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企业未接受核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发: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9月9日翻印 电子发文电话:0791-6203187 翻印:进出口税处 邹强.附件4

填表说明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的填表说明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出口退税认定时填报项目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如非本公司业务员联系,而是通过中间人介绍的,无论是否在出口业务中收取佣金或劳务费,是否参与整个业务的谈判与操作过程,均应将中间人情况填写“出口业务如属中间人介绍”栏内容。

三、“报关单位”栏中填写向海关申报报关的单位名称。

四、“价格成交方式”栏中填写FOB、CIF等。

五、如果出口商品以离岸价(FOB)定价,运输和保险事宜非本公司负责,“报关、运输、保险情况”项下的“运输单位”、“运费币别及金额”、“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合同号”、“保险币别及金额”等有关栏目可不填写,但需说明情况。

六、《国内采购商品情况明细表》(附表1)有关项目

(一)附表1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填报。

(二)“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栏填写银行转账支付、现金支付等。

3中间人介绍的,无论是否在出口业务中收取佣金或劳务费,是否参与整个业务的谈判与操作过程,应将中间人情况填写“出口业务如属中间人介绍”栏内容。此项还包括直接向农民收购初级农产品的经纪人。

三、“报关单位”栏中填写向海关申报报关的单位名称。

四、“价格成交方式”栏中填写FOB、CIF等。

五、如果出口商品以离岸价(FOB)定价,运输和保险事宜非本公司负责,“报关、运输、保险情况”项下的“运输单位”、“运费币别及金额”、“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合同号”、“保险币别及金额”等有关栏目可不填写,但需说明情况。

六、“出口商品耗用主要原材料名称”栏填写生产调查商品所耗用原材料金额比例最大的一种或两种材料名称。“耗用主要原材料金额”填写,上一年度该一种或两种原材料的进项金额。

七、“运费进项情况(以提取进项时间为准)”项下的“主要运输方式”栏,填写本公司运费进项发票金额较大的运输方式。

八、《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附表1)

(一)“外购商品进项发票号码”栏填写外购商品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或普通发票号码。

(二)“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栏填写银行转账支付、现金支付等。

(三)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的“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账号”栏;将货款及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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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货款及税款支付方式”栏填写银行转账支付、现金支付等。

(四)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填写“付款及收款人情况”中的“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账号”栏;将货款及税款打入收款人银行卡的,填写“收款人银行卡开户银行”、“收款人银行卡号”栏。

(五)如果外购商品采购环节的运输等事宜是非本公司负责的,可不填写“外购商品运输情况”项下的“国内货物发出地点”、“运输单位”、“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运费发票号”、“运费”、“运输单据名称及号码”等有关栏目,但需说明情况。

“运达地址”、“商品接收签字人”及“接收人所属单位”必须填写。“运达地址”应填写具体地点,不能只填写城市名称。

七、《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附表2)中的主要原材料指,委托加工商品所耗用金额最大的原材料。

八、对于确无法填写的项目,企业应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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