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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调课、停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针对教师调课、停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调课是指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堂)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不需要安排在其他时间补课的行为。
二、开课一周内,课表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排课不当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可适当地进行局部、合理的调整。一经确定,教师应严格按课表上课,不得擅自调、停课。确因特殊情况需调、停课的,应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非全院性的调、停课,按下列程序办理:
1.任课教师一般应提前三天填写《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调、停课申请单》,写明所担任的课程、授课班级、原授课时间及地点、拟调授课时间及地点、调课事由、调课性质等。调课必须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调课方案,否则不予批准和备案。
2.经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及系部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处长审核签字。
3.任课教师持经批准的调、停课申请单,到教务科进行调课。教务科应根据具体情况,在能满足教学要求、不违背教学规律、不影响学生学习效果,且教室等设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调课。
4.调、停课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教师所在院系留存,另外两份由教务处和督察室备案。调动后的课程,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系,各系负责通知相关学生。
四、教师确因紧急情况不能在调课、停课之前办理手续的,必须告知本系部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和督查室。任课教师应在紧急情况结束后一天内补办调课、停课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教师因病或因公短期内不能上课,系部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如确无适当人可代课,所缺课时仍应在以后安排补足,以保证教学质量。
六、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各系部应严格控制任课教师调、停课的次数。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因个人原因调、停课不得超过1次。第2次调课的,课时费按原课时费的50%计算,第3次及以上的不再计算课时费。
七、教学过程中若因故确需更换任课教师,应由系部书面报告,经系部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换。原则上更换后的教师教学水平不能低于前任教师。
八、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调、停课的,由教务处统一下发调、停课通知。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缩减授课时数。
九、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缺课、调课、停课或找人代课,按《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