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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对各类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类别、遇险遇难人员,通知人的姓名,必须统计清楚。
2、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矿值班领导和主管部门,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4、企业负责人接到重大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工会。
5、矿值班领导和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抢救,并成立事故抢救领导小组。
6、在抢救和处理的同时,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信息汇报制度
1、为规范本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2、凡在本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3、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4、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安全科。
5、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6、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矿山救护大队,请求救援。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7、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事故现场处理制度
1、事故发生后,若是一般事故,现场跟班班组长、专职安全员、跟班领导以及有经验的老工人要立即组织人员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材料条件积极进行救灾;若事故较大必须立即组织灾区人员及可能受威胁区域人员按避灾路线进行撤离、撤离时要快速、镇定、有序。并根据事故类型需要时指挥工人佩戴好自救器。
2、事故发生后,现场跟班班组长、专职安全员或跟班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向矿调度室报告事故地点和现场情况。
3、撤退时,若发现巷道中的避灾路线牌破坏或遗失,迷失行进方向时,撤离人员应朝着有风流通过的巷道方向撤退;若是水灾事故应根据水量大小沿避灾路线进行撤离若无法撤退时快速往高处巷道撤离。
4、在安全出口均被封堵无法撤退时,应有组织的进行避灾,以等待救援人员营救。
5、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在硐室外留设文字、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于救援人员实施营救。在硐室内要及时开启压风自救装置,并不间断的敲击金属物等,发出互救联络信号,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指示避难人员所在位置。
6、现场人员要沉着冷静,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对受伤人员执行“三先三后”抢救原则。
7、做好灾区现场保护,除救人和处理险情紧急需要外不得破坏现场。
事故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分析
1、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驻事故单位监督、协助进行事故分析。
2、事故分析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除按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加罚1000元,对单位加罚5000—10000元。
4、事故分析总结的经验教训和提出的防范措施,各单位必须认真吸取,并把防范措施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责任追究
1、死亡事故
1)对事故单位罚款50万元/人。
2)凡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煤矿主管业务副职罚款10000元;发生2人死亡事故,给予(矿长)罚款30000元、业务副职撤职处分;发生3人以及上死亡事故,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罚款50000元。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上级执法科门执行。
3)对其它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2、重伤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 1)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罚款20万元。
2)集团公司对分管矿长罚款5000元,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矿长罚款3000元。
3)集团公司对其它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3、二级非伤亡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1)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罚款3—5万元。
2)集团公司对分管矿长罚款300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3)集团公司对其它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4、轻伤事故
1)集团公司对事故单位罚款1—2万元。2)集团公司对分管矿长罚款2000元。
3)集团公司对其它责任人员根据情况轻重进行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