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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 推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
各生产经营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使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逐年好转的态势。但是,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各类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仍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制度,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国际上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
一是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后,就与企业一起共同构成了风险共担的关系主体,他们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必须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以期减少事故、减少赔偿。同时,企业引入保险机制后,就能给本单位引入一个从自身利益出发、关注企业安全生产的市场主体,有利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事故赔偿,通常会设计一些激励约束相兼容的制度条款来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会主动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广大从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采取正确的安全生产方式。
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在各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个人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需要明白和掌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参保企业及保险范围。原则上要求在各生产经营单位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范围主要是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对伤残人员的赔偿,可参考有关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赔付标准,并在保险产品合同中载明。
(二)费率的确定与浮动。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保险条款和费率,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参保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费率调节主要依据四个方面:一是参保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的情况,分别是通过三级、二级、一级标准化的分别降低5%、10%、15%。二是参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生产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费率降低10%,国家级的降低15%。三是参保单位被评为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费率降低5%,省级的降低10%。四是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降低10%;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提高10%、30%和50%。上述费率调整累计降幅不超过30%。
(三)处理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原则上企业可以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缴纳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已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如果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有关保险险种的调整与转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适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未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互替代的原则,将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站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