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综合社会保险问答成都市劳社局_成都市社保局社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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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综合社会保险问答

中广网2008-03-10 [打印本页] [字号 大 中 小] [关闭]

一、工程承包单位申报入场施工人员需要自行缴费吗?

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作为工程预付款预缴了整个工程的综合保险费。因此,工程开工后由工程承包单位申报的参保入场施工人员无需工程承包方和施工人员个人缴费。

二、缴纳了综合社会保险费后怎样才能生效?

答:不同于以往建筑行业按项目参加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险施行实名制。用工单位必须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每一个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后,综合社会保险才能生效,参保人员才能享受到工伤和住院医疗待遇。

三、如果工程开工后工程承包单位不如实申报入场施工人员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如果工程开工后工程承包单位不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入场施工人员,将承担以下责任:

(一)将不能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依据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规定,工程竣工后,若工程承包单位申报的实际参保人数达不到预计用工人数,将不能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二)将在“成都市建筑信息网”予以通报

对于不按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入场施工人员的用人单位,我们将在“成都市建筑信息网”予以通报,并将参保情况纳入到信用信誉考核体系。

(三)职工生病住院或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例如,当发生工伤后职工能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工伤补贴待遇:

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目前最高一次性补偿金额可达58.02万元。

2、按月工伤补偿待遇:

因工致残的,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直至伤残职工自然死亡。因工死亡的,其直

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子女年满18岁或父母自然死亡为止。目前最高按月工伤补偿待遇为6432元/月。

以上待遇,若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了入场施工人员则由社保基金全额兑付,否则必须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四)施工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的,将处予所有未申报职工工资数额1至3倍的罚款。

来源:成都劳动保障局责编:乔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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