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央企公司保密条例_公司保密工作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4:59: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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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保密条例

第一条 公司秘密关系到公司的安全和利益,所有公司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守公司的秘密。

第二条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经营计划、资本运作方案;

(三)公司财务状况;

(四)公司业务数量、客户资料;

(五)其他经公司确定应保密的秘密事项。

第三条 对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的以下保密措施:

(一)标明“公司机密”,规定发放范围,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打印,发文部门和有关人员不得多印多留;

(二)打印过程中的废页、清样等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在安全、防损的条件下保存;

(三)非经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秘密文件也按规定进行保密;

(四)不准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准在普通的传真机上传送;

(五)外出携带时,须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当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严禁与会议无关的人员进入会场;

(二)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三)凡规定不准记录会议内容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携带录音、录像设备进入会场;

(四)有关会议文件要统一编号,在规定范围内分发,不得随意印发。

第五条 公司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应当范围的人员接触。员工对因职务或工作而知悉的公司秘密,不得擅自传播。

第六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外单位来电、函或来人了解、索取公司资料时,属于保密的部分,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

第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未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禁止将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携带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

第八条 员工在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仍有义务保守所知悉的公司秘密。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第十条 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人员或领导;有关保密人员或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出处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公司秘密的,公司酌情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对故意泄露公司秘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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