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顺县一中教师石方红投诉我局的_商南县一中教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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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顺县一中教师石方红投诉的答复

自治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

一基本情况

今年9月中旬以来,永顺县一中教师石方红在建房过程中与当地居民胡明富因争议相邻地间的排水沟管理权一事发生纠纷。当地村委会、灵溪镇人民政府多次调解无果。9月12日我局受理此案,承办人谢飞、唐春燕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操作依法取证、听证,在此基础上,为双方做了多次和解工作,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和解至今难以达成。

二 就投诉事项的说明。

1、关于经管局越权问题:经管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四大管理加指导服务,即:农村财务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经营指导服务。《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经管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职责。为党和政府分忧,为民解难,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是我局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职守。工作中因客观因素不尽人意之处在所难免,但投诉人所说的“越俎代庖”、“滥用法律”绝不存在;“胡作非为”一词更不敢当。但就工作人员个人操守、敬业精神而言,我局自认为是无可非议的。

2、关于当事人的经营权证问题:由于投诉人石方红(公婆家)的部分承包田因修公益性排水沟,通过村组及县一中与农户(包括石

方红家)三方协商后用地,且2006年7月7日石方红的公爹周天德一次性领取了11923.2元的补偿费,在沟渠整修后的四年中没因此事产生过异议。因此,鉴于申诉方的129.6平米的承包地的土地性质已经改变,按照承包经营权证必须与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登记薄、发包方案一致的规定,该户应自觉向当地政府申请更正经营权证,或由灵溪镇人民政府向发证机关(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

3、关于申请人胡明富主体资格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说,投诉人石方红,申请人胡明富属于非农业户,均不具备争议地的主体资格。但双方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可以列为第三人,或作为各自家庭的代理人。考虑到双方冲突激烈,为防事态蔓延,我局没有因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存有瑕疵而推诿不作为,何况投诉人、申请人在我局调查处理及听证过程中均没有为此提出过异议。

4、关于处理意见书中我局引用政策错误问题:我局作出的处理意见引用的政策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政策引用应无有错误。由于投诉人方石方红属于“第二组”范围,申请方胡明富方为“第一组”范围,组与组之间的土地争议应该为权属争议,确权的职能部门国土局在该纠纷中处于缺位状态,因此该纠纷的最终解决有待于进一步确权。在“我局认为”的表述中引用到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文件,只是对排水沟渠的归属按政策提供参考性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双方的纷争化解,并非投诉人所理解的我局依此作出了处理意见。

三 因职责范围所限我局难以下达处理决定 争议的公益沟

渠在整修后排水功能增强,于学校、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以及于申诉人自家的生活起居,都起到了很大的公益作用。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之所以作出处理意见,一则寄希望于作为人民教师的投诉人石方红能通情达理,实事求是地更正家庭承包经营权证中不合适的内容;二则考虑到投诉方对抗情形,我局提出15日内由灵溪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处理决定,然后再由投诉人通过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得到解决,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讼。处理意见虽无成例可循,但由于此纠纷具有特殊性(一部门处理涉及多部门职能),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事态扩大(有可能引发更多的户效仿抢占水沟),尽快化解矛盾,我局作出了处理意见。

永顺县经管局

201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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