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4月修订稿)_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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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15年4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省建筑业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科技创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鼓励和引导建设、代建、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单位)转变工程质量管理理念,共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省优工程奖),是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工程奖,是我省建设工程最高荣誉奖,设一、二、三等奖。省优工程奖评选对象为省内、外建筑企业在我省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评选工作由云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程序详见附件7)。

第三条 申报省优工程奖由建筑企业自愿申报,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部门推荐后进行评选。

第四条 省优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省优工程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楼、候机楼、教学楼、图书馆、医院门诊楼或住院楼等公建工程;

6.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古建筑修缮,历史遗迹重建工程;

7.桥面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及道面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8.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人造景观工程;

9.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工程; 10.日供水在10000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11.日处理污水能力在100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12.长度在8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13.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四、住宅工程

1.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齐全,并按规划建成的小区或组团;

2.非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

五、水利水电及其它电力工程

1.正常蓄水库容为10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水库主体工程; 2.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体水利工程; 3.装机容量在10万千瓦(含)以上的水电工程; 4.连续长度在2公里(含)以上的水电隧道工程;

相应的立项、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环境保护、设计审查、招投标、消防、审计、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2.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文件要求。

3.工程设计(工业项目主要指生产工艺的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建在城市规划区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完成各项报批手续;

4.工程符合国家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有关技术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工程质量及各项技术、经济、效益、环境保护指标达到云南省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其中申报一等奖的建筑工程需要满足云南省地方标准的工程质量优良等级标准,并通过评定;

5.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已经通过备案。参评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应是项目合同范围内工程综合性竣工验收并满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归档资料,其它工程还需按其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6.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没有甩项未完工程)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的,没有危及结构安全的隐患及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7.申报“省优工程奖”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创优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策划,申报二等奖的工程,必须获得至少一项省级(含)以上质量管理小组奖项,申报一等奖的工程除需获得二项省级(含)以上质量管理小组奖项外,还需列入省级(含)以上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1.各州、市申报省优工程奖的施工企业,可向本州、市建筑业协会申报。跨地区施工的项目,还需征求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协会意见,经州、市建筑业协会初审通过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

2.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也可通过州、市建筑业协会初审通过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

3.申报省优工程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专业施工单位需单独撰写汇报材料,表明其业绩,并填写突出贡献者申报表。参建单位的汇报材料和突出贡献者申报表由主申报单位汇总装订,统一上报。

第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初审未通过的工程项目将告知推荐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1)

一、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由九部分组成(一)《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申报表》(附件2)

(二)《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突出贡献者申报表》(附件3)

(三)承诺书(附件4)及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5),质量终身制承诺书仅针对申报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项目。

(四)DVD影像资料

(五)工程介绍幻灯片(电子版)

(六)申报资料

(七)工程项目技术创新成果及总结

4.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在审阅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和相关的质量控制资料时,按照有关规定,应检查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5.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情况进行现场讲评。6.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 省优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由省优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态度。评审会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小组意见,审查、评议,最终以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云南省优质工程一、二、三等奖的工程项目,获奖工程得票须超过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获得云南省优质工程一、二、三等奖的主要依据: 1.云南省优质工程一等奖:

⑴ 具有国内工程质量先进水平省内一流工程;

⑵ 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且效果显著; ⑶ 至少获得二项省级质量管理小组成果二等奖(含)以上奖项; ⑷ 列入省级(含)以上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出贡献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主承建单位申报时可列项目主要实施人员3~5人,一并表彰。

第八章 纪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省优工程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参与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规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获得省优工程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存在影响使用功能问题或结构安全隐患,省优工程奖评审委员会可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省优工程奖称号的决定,并于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5年4月起施行。2009年修订的《云南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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