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_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4:58: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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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民航管理部门在管辖范围内的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或协调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事件;

(2)制定专项或地区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或协调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 应急响应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的威胁与危害,民用航空活动中可能发生、引发的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以及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 应。3 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1)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民航局领导任指挥长;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分指挥部;民航局派出工作组与相关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共同成立现场指挥部;

(2)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应急处置指导小组,民航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长;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指挥部或分指挥部;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视情派出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3)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地区管理局领导任指挥长;相关监管局成立分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

(4)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应急处置指导小组,地区管理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长;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指挥部。

3.2 指挥机构的组成(1)如已有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指挥机构的组成遵从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2)如缺少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由指挥机构领导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决定指挥部或指导小组的组成;

(3)成立指挥部时,指挥长可以要求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派出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参加指挥部工作;

(4)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相关规定和应急处置需要决定。

3.3 指挥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确定突发事件正在或者可能造成的威胁、危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组织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尽快恢复民航的正常运行;改变应急响应范围,或宣告应急状态结束;发布相关工作信息;收集、记录和汇总应对工作过程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制定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地方人民政府指挥部提供民航专业技术支持。4 值守应急

4.1 值守机构

包括各级民航管理部门的值班机构、各级民航公安部门的值班机构、民航各级运行监控部门。

4.2 值守应急的工作职责

接报、报告和通报可能威胁或危害民用航空活动的突发事件发生、发展与应急处置信息,协助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预警

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民航管理部门认为突发事件将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严重威胁或危害时,应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并向上级民航管理部门报告。

转发预警信息时应当说明事件的类别、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发展趋势与可能造成的威胁或危害。6 防范与应急准备

收到预警信息时,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和部署防范与应急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或全部工作:

(1)研究、分析和判断突发事件可能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威胁与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2)熟悉相关应急预案;

(3)完善和补充相关应急预案与防范、应急处置措施,并迅速落实;

(4)检查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的备份设备、设施,做好随时启用的准备;

(5)对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的使用及民用航空活动做出必要的限制或调整;

(6)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做好随时开展救援行动的准备;

(7)检查、补充应急处置设备、装备和物资,并做好随时启用的准备;

(8)向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有关工作信息。7 事件发生时的信息报告

下级民航管理部门在获悉情况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民航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监管局可以直接向民航局报告;民航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情况出现后的4个小时。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以先报告部分内容,但应当尽快补充、完善信息内容。先期处置

(1)民航管理部门领导接到信息报告时,应当要求受到突发事件威胁、危害的企事业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2)上级民航管理部门启动应急响应之前,下级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民航管理部门指挥机构建立之前,值守机构应当发挥信息沟通优势,协助民航管理部门的领导组织、指挥或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9 应急响应

(1)民航管理部门领导接到信息报告时,应当尽快判断事件的类别或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

(2)民航管理部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值守机构应当立即召集指挥机构领导、成员和相关技术专家前往指定地点集中;

(3)被召集的指挥机构领导、成员和相关技术专家应当尽快赶到指挥机构办公地点并履行职责。10 应急处置

10.1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民航管理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组织民航企事业单位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和志愿者开展应急处置;

(3)组织、指导、协调民航企事业单位、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解放军与武警部队搜寻、援救和妥善安置受到事件危害的航空器与人员;

(4)根据事件的类别或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处置专家与民航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5)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派出人员、设备支援应急处置行动;

(6)维护事发现场的秩序,避免或减少对应急处置与调查评估的不利影响;

(7)抢修被损坏的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启用备份设备、设施或工作方案;

(8)对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的使用和民用航空活动做出必要的限制;

(9)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民用航空器;

(10)组织、协调优先运送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和受到危害的人员;

(11)调整民航运行方案,尽快恢复正常的民用航空活动;

(12)指导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妥善安置受到威胁或影响的人员;

(13)组织、协调事发现场清理工作;

(14)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

(15)组织应对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

(16)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17)及时对外发布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18)详细记录情况的发生、发展、报告、响应和处置过程,妥善保存原始资料信息。

10.2 人员、设备和物资的征调

征调的人员、设备和物资应当是开展应急处置必须使用的人员、设备和物资。应急处置结束后,或处置过程中不需要继续使用被征调的人员、设备和物资时,应当安排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撤离。

10.3 信息发布

(1)负责组织、指挥或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为主要信息发布单位;

(2)信息发布可以采用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宣传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

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适当的形式;

(3)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已经采取和确定将要采取的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采取的配合行动等。11 终止应急

11.1 终止应急的条件

(1)事发现场的人员、财产抢救行动已经结束;

(2)危害或威胁已经消失或清除;

(3)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已基本消除;

(4)受到影响的民航运行正处于有秩序地恢复之中。

11.2 终止应急的批准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况下应急状态的终止由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决定。

11.3 终止应急的程序

决定终止应急后,指挥机构向所有参加应急处置的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发出终止应急的通知,并向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通报。12 善后处理

12.1 指挥机构

部署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开展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撤离,归还征调的物资、设备、工具及其他装备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关调查机构移交事发现场管理责任;总结指挥机构工作,汇总工作记录。

12.2 民航管理部门整理、汇总工作总结与记录并向上级报告;统计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组织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对过程进行调查评估。

12.3 民航企事业单位

统计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总结应对工作情况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人员伤亡抚恤方案,申请人员补助与物资设备补偿;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13 调查与评估

13.1 组织

(1)民航局负责对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参加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调查与评估;

(2)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参加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调查与评估。

13.2 内容

相关情况发生、发展过程;事件的类别与等级,或危害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急处置过程;经验教训以与改进建议,以及其他相关内容。14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民航局综合司负责组织编写、评估与修订。

(2)本预案由民航局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5 定义与简称

(1)民航局:指中国民用航空局;

(2)地区管理局: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3)监管局: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

(4)民航管理部门: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

(5)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

(6)民用航空器事故:指在我国境内发生,或由我国境内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事故;

(7)民航各级运行监控部门:指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中心运行监控室和设立于民航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中心的值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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