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 教学成果评选与奖励办法》_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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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广东商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校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l994 年 3 月 14 日国务院令第 l51 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 64号)和《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 3l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它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综合提高和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创新教育、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四)我校教师主编并正式出版的各种高质量的、影响面大的、使用效果好的教材。

第三条凡符合上款规定,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确具有显著的效果和效益,值得推广的成果,可向学校申请教学成果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所申报的成果还应是过去未参加过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成果,过去已参加过评选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如果需要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第四条学校教学成果的奖励活动在从事教学工作、管理工作的范围内进行,凡我校在职在编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离退休人员的教学成果应是在职期间完成的。

第五条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申报当年未出现任何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二)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般要有

连续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条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七条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请: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填写《广东商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提交有关材料,向所在的教学院(系、部)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评审并同意,再向学校推荐。

(二)成果若与外单位合作,教师(或干部)本人是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以联合向学校申请。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主要材料是:反映该成果的理论与实践效果的科学总结,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有关的资料。实物性的成果应提交说明书、实验报告及鉴定书等。

第八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学校设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挂靠教务处负责;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评审专家组成员如有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本人教学成果时应全程回避,以示公正。

(一)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听取各评审组的工作报告;

2.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审定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必要时可向成果的重要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质询;

3.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室的职责

1.具体组织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2.受理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请并核查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单位作出说明;

4.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申请评奖的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5.完成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评审组的职责

1.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对申请评奖的有关成果重点审阅,到成果现场考察并提出评审意见;

2.初评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3.完成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一次,分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共三个级别,其评奖标准如下:

(一)特等奖

1.省内首创,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的成效,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

2.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二)一等奖

1.理论先进并在实践中取得明显的成效,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2.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重大作用,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

(三)二等奖

1.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并在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成效;

2.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较大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处于先进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

第十条校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其中二等奖项目,须有超过l/2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一等奖项目须有超过2/3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特等奖项目应从候选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超过3/4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第十一条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权属性等),均可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凡在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没有解决前不得申报上一级奖励,也不予授奖;在10日的争议期内无异议者由学校发布公文。

凡对获奖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姓名、通信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二条获校级教学成果奖,学校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奖金的分配应按贡献大小予以区别。

第十三条对获奖项目的第一、第二完成人,在技术职称评聘、业务考核及晋级增薪中作为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获奖的校级教学成果,择优向上一级推荐。

第十五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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