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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龙胶囊遭剽窃事件 看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中国入世后处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企业和科研院所目前遇到的最大问题。医药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企业要想在不断发展的医药行业中不断壮大,必须研究知识产权问题。须知药品知识产权纠纷已成为当前药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发展进程中一个不能忽视的现象。本文从金龙胶囊遭剽窃事件谈起,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入手介绍了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随后详述了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四种保护形式的现状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关键词:中药 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民族文化极其丰富的国家。中药知识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经验积累的智力成果,即使在科学技术取得飞速发展的今天,独特的优势依然存在,毒副作用少,开发成本低价值高,是治疗诸多令西医束手无策的疾病如老年病、慢性病、恶性肿瘤等的妙药良方。如今西方国家面临着巨额的医疗开支,日益老龄化社会的压力以及从化学合成物中开发新药的困难加大的问题,中药日益成为西方制药产业的研发焦点。但是中药业在“回归自然”浪潮中获得发展机遇的同时,对中药知识的作用、开发存在着许多不公开不合理的现象,知识产权意识淡漠已经成为中药产业发展的瓶颈之一。许多被数千年传承,极有价值的中药知识被无偿开发利用,损害了中药持有人的利益。因此,研究和运用中药知识产权来维护中药的国内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已成为中药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将着重就中国金龙胶囊遭剽窃事件看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
一、事件简介与学理背景
金龙胶囊事件是由北京建生药业有限公司金龙胶囊的研制者李建生提供给瑞士诺华公司专家娜达·赛因300 克鲜动物药半成品引发的。“金龙胶囊”原名“扶正荡邪胶囊”,是北京建生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生历经20多年,突破了传统制药方法,以鲜活药用动物为原料,采用“冷冻及现代生化提取分离技术制备工艺”制成的抗癌新药,属国内首创。1988年用于医院门诊制剂,进行临床试用,疗效很好。1999年5月,美国FDA的专家娜达·赛因专程来到北京,找到李建生说,“如有可能双方可以共同研发在美国市场推广”。李感到非常高兴,在口头协议下,李建生无偿给娜达300克鲜药半成品。回国后她就马上投入对该药活性成分的实验、提取中,并在《华尔街时报》发表一篇论文,论述了诺华公司即将推出的一种“非常聪明”的抗癌药“格里维克”Gleevec,并称“这一新药为未来的癌症治疗提供了一种模式。其药物机理介绍中讲“只杀癌细胞,不杀正常细胞”竟然与金龙胶囊惊人的相似。将李建生20余年的科研成果-----抗癌新药“金龙胶囊”中极具价值的中药活性成分窃取,并进而将其发明权卖给了瑞士医药巨头诺华公司。这是中国已知最大的中药秘方剽窃事件,估计给中国带来的损失可达20亿元人民币。
2001年5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以“中国最大宗中药秘方遭美国人剽窃事件”为题,详细报道了北京建生药业有限公司与世界知名药企诺华公司之间的一宗涉及中药金龙胶囊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这一报道既有生动的故事,又深入提出了“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问题,还激发了中
国人的民族情绪,所以马上就有其他媒体开始跟进,几天内有超过20家的报纸作了转载,还有许多网站也进行了链接。一时间,“剽窃事件”成为了社会热点。但诺华公司随后进行了坚决反击。6月11日,诺华公司中国总部在京紧急召开记者招待会,详细介绍了被指与金龙胶囊药理相似的新药“格里维克”(Gleevec)的开发过程,并从开发时间和药理两方面说明了根本不存在剽窃的情况。诺华公司声称该公司生产的抗癌新药“格里维克”与金龙胶囊毫不相关。诺华中国总部总裁刘保罗说这种“涉嫌剽窃中药”的报道是“毫无根据的猜测”,诺华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患者和诺华公司的正当权益的权利。由此,建生药业与诺华公司之间的纠纷最终落在了名誉权上,但通过这件事人们更关心的恐怕还是中药知识产权问题。许多业内人士谈起这件纠纷时都为建生药业在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让美国专家拿走药粉表示不解和痛惜。
近年来,我国在中药化学研究、药效相关性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从实力上来说已跻身世界一流水平,但对李建生来说,又一个过高的门槛使其不敢轻言开发,那就是费用。要把“金龙”的活性成分分离,并说出药理药效需要近上千万的投入,另一方面研究所都有自己的科研命题,与企业合作的是有选择的,与之合作的企业也应是此类药物的生产厂家。在我国,像建生集团这样手中持有极具开发潜力的新药却苦于资金不足的中药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存在。由于中国中药企业有1140余家,资金相对分散。而放眼此时的国际环境,却让人感觉危机四伏:世界中药企业20强都在积极介入中药和天然药物市场,欧美许多药厂已斥巨资扩充他们的草药研发部门。这些虎视眈眈的目光都无一例外的投注在我国丰富的中药宝库上。
我们可以发现金龙胶囊事件有一定的必然性,透过金龙胶囊事件的背后,我们看见了“李建生”们的无奈,看见了许多出于同样尴尬地位的新药,“金龙胶囊事件”并非个案,实际上很普遍,专家们认为,我国要加入WTO,中药要走向世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大问题。一诺千金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没有分量,必须有相应的全方位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我国作为世界上传统医药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遇到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类似的问题。到目前为止, 我国绝大部分传统医药知识都未进入知识产权保护的状态, 一些有价值的古方、验方、祖传秘方长期流落民间, 有的被外商无偿使用, 有的被外商低价买走, 使我国本不强盛的传统医药产业不断吞食苦果。比如, 1980 年日本以我国210 个古方为基础开发医疗用药, 刺激了日本“汉方制剂” 工业的迅速发展, 1994 年在其国内的销售额达到1500 亿日元。其中, 仿我国“六神丸” 而开发的“ 救心丸” 的年销售额已超过1 亿美元。韩国对我国“ 牛黄清心丸” 进行品种仿制, 年产值超过0.7 亿美元。70%以上的市场份额, 甚至还向我国出口“洋中药”。2001 年媒体披露的金龙胶囊事件, 更是引起了人们对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极大忧虑。此外, 我国的传统药物资源由于掠夺性开发,存量逐年萎缩, 有的已到了濒于灭绝的地步, 已严重影响到了临床用药及制药企业的生产。如果任由这种状况持续下去, 我国传统医药的生存将岌岌可危。入世后的中国, 面对全球化进程对传统文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严重威胁, 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手段保护传统医药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或概念,据有的专家研究和考证,迄今为止,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以及国际条约,都是只从划定范围出发去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常见的表述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自己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中药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具有商业价值,因而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逐渐完善,人们也逐步认识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国家和政府己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并取得了可喜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还不够完善,加上中药许多自身的特点,现有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很难为中药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在国内经常出现中药知识产权被侵犯而法
律法规无法解决的情况。一些新药被某些企业开发生产以后,很快就被其它企业仿制,导致从事研究开发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影响和限制了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制定的宗旨是:追求人类智力成果在社会中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因此,一方面鼓励权利人更多地创造出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却要求发明人尽快向社会公开,以促进人类科技进步。从前者的利益出发,给予权利人越多的保护就越能鼓励其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从时间上看是保护的时间越久越有利;但从后者的利益来说,保护的时间过长,智力成果的长期个人垄断就会对社会不公平,可能妨碍技术发展、文化传播或者商品流通。下面,主要从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四个方面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专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出台的专利法,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未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造方法。制造方法的专利保护相对于产品专利保护要薄弱得多,它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因此方法专利保护只是一种相对保护,只有产品专利保护才是绝对的、有效的保护方式。1993年我国修改了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专利保护,使我国专利法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法相一致,有利于我国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医药技术,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发展。
专利保护属于法律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中药专利的申请近几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而且国内申请占了绝对优势(85%以上),以非职务发明为主,职务发明中发明人的所在单位主要在企业,就PCT申请的主题分布而言,复方制剂占66%。尽管在植物药方面国内的申请量占据主导地位,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这部分申请中有许多技术含量相当低,停留在组方层次上,离中药现代化的要求差距甚远,这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的基础研究比较薄弱,另外由于中药专利的以非职务发明为主,个人由于受到资金、设备等方面的影响,很难作出高科技的发明。在国际保护意识方面,据统计,1998年,中药领域只有两件PCT申请,占PCT总量的2.4%,2000年和2001年的中药PCT申请量分别上升至4.4%和4.5%,但是,如果分析中药领域这些走出国门的PCT申请在整个中药申请中所占的比例,结果并不令我们乐观。在2002年,中药领域的PCT申请仅占国内中药申请总量的0.6%,也就是说国内有99.4%的中药没有去申请国际专利,完全放弃了国外市场。这意味着什么?我们知道,专利权是有地域性的,即一项发明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但该发明在其他国家则不受法律保护,可以无偿使用,而由于专利申请的国际化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公开其技术内容,这就使国外能够更多地借鉴国内专利所公布的中药信息优势加以发展,抢先在国外建立起该技术的市场垄断地位,转而影响我国中药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有关中药的处方、生产方法、医药器械等均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引进国外新的方法专利技术,将其应用于中药现代化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和保护我国中药的自主研制与开发。中药的专利保护不仅在药物研究过程中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对药物研究开发市场也起着积极的竞争作用,同时还能推动药物研究不断创新。
按照目前对中药实施专利保护的做法,虽然有很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权事实认定难。在制备中药过程中,几十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加工处理时这些物质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在制备成片剂或汤剂的中成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金龙胶囊事件,李建生已知道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昂贵的费用却无法把“金龙”的活性成分分离并说出药理药效,根本无法拿格里维克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较,无法证明诺华是否侵权。即使分析出他人药品与自己药品含有几十种相同的化合物,但一味中药中往往含有几百甚至上千种化合物,并且同一种化合物他人可以从其他的途径、其他配方中获得,也无法证明他人一定侵权,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中药配方保护难。我国的专利保护是“先公开再保密”,即国家专利局接受专利申请人的申请后,会将申请的专利的内容全部公开,以查是否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对于中药来说,尤其是中药复方,一旦公开组方,如果他人将从组方中提取的活性成分制成新药则无法辨别,甚至将组方中的各成分加减或剂量加减后又可以成为一服新药。而专利法对这种现象也无法追究。因此即使申请了专利,也不能阻止金龙胶囊事件的发生,在中药申报专利保护的问题上,有一部分企业与李建生一样迟迟不肯申报。
第三,中药专利含金量低。据统计,我国的传统中药材薄荷的中国专利共申报了16件,国内国外各8件,仅从数量上看似乎是中外平分秋色。但仔细分析,外国公司无疑是薄荷专利之争的胜利者,因为他们的技术专利主要是用于口香糖等高利润市场,其中美国箭牌糖类公司独揽4项专利,而中国的专利只是薄荷藕、薄荷茶水等,市场显然极为狭小。另一味传统中药材的命运也令人担忧,银杏目前中国专利共申报68件,外国人申报的有4件,但这仅有的4件专利却几乎涵盖了银杏的全部提取工艺流程。中药企业如果不及早采用国际通行的竞争体制保护自己、发展自己,其后果将更不堪设想。
(二)中药行政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各项法规在逐渐与国际接轨,行政保护的效力在逐渐弱化,但是行政保护目前作为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之一还在发挥着其作用。目前,涉及到中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规主要有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关于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和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分别从科研成果和产品两个阶段对中药的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通过新药证书和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形式,确定了中药在研发和生产阶段的知识产权,并且这种知识产权是独占的,如《关于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中规定:“在保护期内的新药,未得到新药证书(正本)拥有者的技术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不得受理审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规定:“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目前大多数中药科研、生产单位都是利用这两部行政法规的规定来保护知识产权的。
1、行政保护的优势
(1)相对于专利保护来说,提出申请时对技巧要求不高。一般来说无论是申请新药还是中药保护品种,只要按申报要求向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符合条件,即可获得批准。申请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不要求向社会公开技术资料,可以有效地保护其技术秘密。
(2)相对中药专利的申报来说,新药的申报和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门槛低。对于一项专利来说,它需要同时具备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要求为末公开发表,末被人申请而新药仅要求技术有所创新,中药保护品种则仅要求疗效独特。
2、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1)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精神,国际上公认的知识产权形式包括:发明专利权、著作权和邻接权;商标及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息专有权。可见,我们作为行政保护的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在国际上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
(2)无论是新药还是中药保护品种,对新颖性的要求都不高,相应的其排他性也就不高,同品种新药只要在该新药公告前被省级药监部门受理的都有可能获得新药证书。中药保护品种则在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也有可能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这两种保护形式确定的部分排它权当初的设定可能是出于政策的考虑,但是这对于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彻底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的调动中药创新的积极性。
(3)从《新药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可以看出,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一方面是确定了中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它实际
上相当于中药进行生产或试产的行政许可,因为它完全符合行政许可的“允许特定的人从事特定的事”的表述。然而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只能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药的行政保护是一种过渡性的保护措施。但是鉴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正在呈现逐步弱化的趋势。药品行政保护是一种过渡性的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数量将逐渐减少。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TRPS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形式包含有“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上述这些内容都为中药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阐明了“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行为。商业秘密的产权属性主要表现为: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是智力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产物;可作为财产权的标的进行转让或入股投资。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62家中药企业、401个品种中,有62%的品种采用了商业秘密中技术诀窍的形式进行保护。技术诀窍保护,是中药领域中的“祖传秘方”保护形式。因为中药自身有效成分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对公开使用的中药也不能通过反向工程对其解密。只要不泄密,这种保护的时间就没有限制,可以保护到几百年,例如“云南白药”的保护。但是,现代的新药开发和管理制度必须要求在申报资料中清楚地写明处方、制法,并且制定的质量标准还要下发到各个药品监督机构。这就使得这种保护方式受到威胁。而新开发的中药新药很难得到政府象对待“云南白药”的保密那样的待遇。这就要求中药企业在当今时代,采用多种保护方式,而不能只是采用单一的技术诀窍保护方式。另外,专利制度中规定如果有相同药物获得专利保护后,其它“技术诀窍”保护的产品只有保持原有生产规模的权利,扩大生产规模的权利则被专利权人所拥有。这种规定,使得“技术诀窍”的保护受到另外一种威胁。
当然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既然是商业秘密就不能向外界公开,虽然保护了本企业的利益,但是就长远和全局来讲不利于中药产业快速发展;其次就金龙胶囊案例来说,一方掌握有新药却苦于资金不足的企业在中国广泛存在,另一方面欧美制药厂却在斥巨资开发草药,在人员、信息流动频繁的今天,除非本企业的品种像云南白药、六神丸和片仔黄一样成为国家级的保密品种,否则技术秘密掌握在个人手中也不一定能完全起到保密作用。
(四)中药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由不同的表达方式与方法来表现的,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中的技术方案,它能提供给中药的保护是很有限的,因为中药往往最需要保护的就是有关的技术。即便是可能与著作权有关的中药典籍也因为时间性的限制被归入公有领域,无法通过著作权法律来获得有效的保护。根据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情况,将增加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目前,针对中药领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的力度还很有限。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决定了著作权法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局限,因为对于中药来说,最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就是其配方、处方,中药材以及中成药制药方法与关键技术,而这些方面有些则超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综上可知,从表面上看,我国的中药保护似乎很全面,不仅有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同时还得到了行政保护,但从现实对诸多保护方式稍加分析得知我国的中药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
三、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目前,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已经较为完备,形成了一个多元化、多层级、复合式的法律体系,但纵观我国涉及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完全涵盖中药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全部范畴;同时,一些保护制度根本不符合中药自身特点,无法给中药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必须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一)建立完善制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1、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己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协定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1)著作权方面:对于现代中药方面的作品,依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明确民间医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采集复制整理我国中草药方剂者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及其法律地位;对中医典籍文献中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已过保护期但有重要价值的可以用版权保护的方式给予特定的权利;对于那些确有疗效、几药味组成相对稳定的临床处方可以考虑给护著作权保护。
(2)专利权方面:中药满足专利三性难.最能体现中药特色的不是单味中药材、中药提取物,更不是提取的有效成分,而是中药复方(方剂和中成药).中药复方作为一种产品,最强的保护应是申请产品发明专利.而许多中药复方很难满足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些条件。要对其进行利用开发,也必须首先获得国家许可并利用产生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明确适合中药自身特点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规定更有效率能给中药以更实际保护的专利审批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审理程序。
(3)商业秘密方面:以采用“先公开后保密”的制度申请专利然后对于核心技术秘密给予商业秘密的保护。即“专利为主,商业秘密为辅”的保护方式。
2、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虽然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但由于存在着若干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
(1)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己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
(二)建立组织机构,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首先,至少是在大、中型中药企业和科研院所,特别是中成药五十强企业中,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收集信息、准备文件、研究专利、商标战略、提高申请注册水平、办理诉讼等。并建立一支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队伍。中等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小企业也要有专人兼管。
其次,建议由中药、法律和管理等多方面的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中药知识产权研究会,研究中医药和知识产权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鼓励企业中请专利和注册商标并为其提供帮助。
第三,加强中药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团结,积极筹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同盟或者全国中药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之类的行业保护和自律组织,在行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的集体保护机制,依靠集体和社会的力量,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大环境。
(三)培养专门人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支撑
首先,应该在中药行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可以考虑在中医药院校开设一定学时的知识产权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生的课程计划中,通过学习基本知识,使学生较早受到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培训。
其次,培养从事中药国际经贸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高级人才,可以考虑由我国医药院校与相关院校联合培养一批懂科技、会经营、善管理、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了解国际市场、精通多国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状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要努力培养一批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懂得运用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高级人才。
(四)强化保护意识,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由于我国实施专利法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很短,我国从事中医药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单位与技术人员,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对比较淡薄,自觉不自觉地或在有意无意之中,将本该严格保护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和重要数据、核心技术泄露了出去。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要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的普法教育,纠正“窃书不为偷”的观念。各级各类学校开设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课,新闻媒体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有关案件的报道,特别是在制定民法典中,要增加知识产权规范的内容,教育公民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权产品。要让知识产权参与分配,让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先富起来,使知识产权在生产中迸发出更大的力量,使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中药凝聚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集体智慧,是我们民族的瑰宝。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我们民族的宝贵遗产,保护当今中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中药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法规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保护作用,要对中药进行特别立法,建立健全各项尚未建立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起既有效又科学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让国际社会接受我们的中药保护法律体系,使中药也能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得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