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农村党员干部过错问责办法_党员干部问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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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农村党员干部过错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及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村级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市委《关于按照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富委【2009】31号)和《关于推行村级组织“三制”管理的意见》(富委组【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两委”所属组织。第三条 问责的对象。犯有过错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所属组织;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专职村务工作人员、村计生服务员(信息员)和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村干部;农村党员。

第四条 问责的依据。各相关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查实的问题;网络反映或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问题;查办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考核评议结果;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问责的基本原则。坚持问责有据、有错必究、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对村级组织的问责。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犯有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写出书面检查或公开检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村党组织或村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对村党组织或村委会予以整体诫勉。对构成违纪的班子成员中的党员移交纪检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违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的;

3、故意抵触或拒不执行上级决议、决定或执行不力的;

4、班子严重不团结,影响村级工作正常开展的;

5、不按规定组织召开各类会议的;

6、违反村级民主议事程序和相关规定的;

7、村党组织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

8、违反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农村财务管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村级重大事项报告报批制度、村级印章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的;

9、阻挠征地拆迁、项目建设或其他工作,干扰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

10、因班子工作不力,造成群众上访不断,社会不稳定的;

1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或任期目标承诺的;

12、工作中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或国家、集体损失的;

13、落实治安巡逻措施不力,造成失火、失盗等案件发生的;

14、计划生育工作不力,发生违法生育等问题的;

15、村党组织或村委会年度考核评议不称职(不合格)的;

16、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未达标的;

17、拒不参加组织谈心谈话的;

18、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对村“两委”所属组织的问责参照村级组织执行。

第七条 对村干部的问责。村干部犯有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三个月诫勉,并责令本人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写出书面检查或公开检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组织免职或依法罢免。对构成违纪的党员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违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问题的;

3、故意抵制或拒不执行上级决议、决定或执行不力的;

4、拒不执行村党组织、党员大会、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等按议事程序形成的决议、决定的;

5、违反村级议事程序,擅自决定应由集体作出的党务、村务事项的;

6、大局意识不强,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村级工作正常开展的;

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后散布与集体决定不符的言论,或向外泄露集体讨论中的个人意见,影响班子团结和工作开展的;

8、本人参与或组织、煽动他人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的;

9、无故不参加上级和村级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的;

10、工作作风粗暴或对群众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11、长期拖欠村集体款项或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资源的;

12、本人纵容、煽动他人阻挠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政府工作,干扰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或村级工作正常开展的;

13、违反村务公开、农村财务管理、小额公共资源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村级重大事项报告报批制度、村级印章使用管理、发展党员等有关规定的;

14、工作中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或国家、集体损失的;

15、采取张贴散发小字报、网络发帖等手段诽谤、诬告、打击他人,侵害他人声誉,扰乱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16、不赡养老人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7、年度考核评议不称职(不合格)的;

18、拒不参加组织谈心谈话的;

19、生活作风不检点或参与赌博、宗教和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动的; 20、忙于个人事务或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不履行职责的;

21、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

第八条 对农村党员的问责。党员犯有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为期三个月的诫勉,同时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按组织程序予以除名。对违纪的党员按规定同时予以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党章》和有关制度规定,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拒不执行村党组织、党员大会、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等按议事程序形成的决议、决定,或执行不力的;

3、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村级工作正常开展的;

4、违反组织纪律,搞非组织活动的;

5、本人参与或组织、煽动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的;

6、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

7、在有关选举中违背组织原则随意表态,或散布小道消息,笼络人心,拉帮结派,搞宗族派性活动的;

8、长期拖欠村集体款项或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资源的;

9、本人纵容煽动他人阻挠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政府工作,干扰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或村级工作正常开展的;

10、采取张贴散发小字报、网络发帖等手段诽谤、诬告、打击他人,侵害他人声誉,扰乱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11、不赡养老人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2、本人年度考核评议不合格的;

13、生活作风不检点,参与赌博、宗教和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动的;

14、拒不参加组织谈话的;

15、其他违法违纪违规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九条 对犯有过错的村级组织,根据错误程度视情分别对村党组织、村委会予以问责。对犯有过错的村级组织、村干部或农村党员可视情采取一项或多项问责措施。

第十条 对村级班子、村干部和农村党员的诫勉期限一般为3个月。诫勉期满,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村党组织对诫勉对象进行组织考察和民主评议。经考察评议合格的,解除诫勉;考察评议不合格的,可视情将诫勉期延长至6个月。解除诫勉或延长诫勉期,均须向诫勉对象发出书面通知。第十一条 村级班子、村干部和农村党员受到问责处理的,同时按以下条款处理(处罚):

1、全乡镇(街道)范围通报批评;

2、取消年度内各类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3、村级班子被整体诫勉期间,村两委班子成员取消考核奖金;

4、村级班子诫勉期满,经考察评议仍不合格的,对班子进行调整,对其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组织免职或依法罢免;

5、村干部被诫勉期间取消考核奖金。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受到问责处理的村级班子、村干部和党员要安排人员进行结对帮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尽快整改提高。

第三章 问责程序及手续

第十三条 过错问责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函询通知。向拟问责对象发出函询通知,限3日内就函询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已经查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也可不再函询。

(二)调查取证。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函询情况,指派调查组对问责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研究决定。根据调查报告和调查组的初步处理意见,依据本办法规定,召开乡镇(街道)党(工)委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问责意见。

(四)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党(工)委向问责对象发出《问责通知书》,并派员到村召开相关会议予以通报。受到诫勉以上处理的,要召开由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大会通报,必要时可张榜公布。问责对象接到《问责通知书》后,要在3日内写出整改计划报乡镇(街道)党(工)委。问责决定一般以乡镇(街道)党(工)委文件的形式在全镇(街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立卷归档。实施问责的函询通知、调查报告、通报文件、问责通知书、问责对象的整改计划等相关材料均要建立卷宗,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建立专门档案。

临海市村干部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6-21 16: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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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条 为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健全村干部预防腐,以扎实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临海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定(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村干部问责是指全市各村“两委”及其成员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进行的责任追究。

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拒绝、抵触、放弃、推诿等情形;不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是指履行职责不彻底正确履行职责主要指无合法依据以及没有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述行为是指尚未构成犯罪或违反党政纪处理规定的行为。

问责事项的追究,按照工作分工,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分管班子成员和班子主要成员分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三条

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应成立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被问责主体为全市村“两。

四条 村干部问责实行权责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村干部在执行上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作部署中要积极主动,认真落阴违、逃避推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对上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事项,因主观职责,不能完成任务,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对上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督办的突出问题推诿扯皮,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道及其以上单位检查发现问题较重的;、干扰、阻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对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作风漂浮懒散,工作被动拖沓,平时忙于个人事务,长期外出,不理村务,情节严重的;、对任期年度目标承诺,因主观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全面完成,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六条 在村级组织建设中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准各自为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在村级组织选举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票、贿选或者利用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干扰、操纵、举;、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或上下级之间,长期闹不团结或村“两委”关系不协调,影响工作正常开情节严重的;

3、村党组织书记任职以来三年内没有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接任后两年内不及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导致长期没有发展党员或者不能解决长期没有发展党员问题的;

4、在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

5、村主要干部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第七条 在处理村级事务中要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秉公用权,不准独断专行、违规操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涉及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不顾本村现有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不向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报告,擅自投资兴建各种建设项目,造成较大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涉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工程项目、企业、土地、山林、滩涂、农田、水利设施等进行承包、出让、租赁,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等民主形式讨论通过,造成较大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出让、出租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现状的;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4、其他违反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不按规定公开村务,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在工作中要清正廉洁、奉公守法,不准以权谋私、铺张浪费、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未按照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扰或阻碍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工作,情节严重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国家对集体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或救灾、扶贫等财政专项资金;

3、截留、挪用、私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未经批准借用村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村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以办理村公务为名用集体资金搞各种形式的宴请送礼、大吃大喝、进行娱乐活动等,或者以参观、学习、考察为名变相用集体资金旅游;

4、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

5、纵容、支持、参与黑恶势力活动,参与宗族宗派纷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影响恶劣的。

第三章 处理规程

第九条 问责信息来源:

1、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建议;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申诉;

3、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作中发现;

4、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

5、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6、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7、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

8、新闻媒体曝光;

9、其他。

上述信息需经查证核实。第十条 问责处理方式:

1、批评教育;

2、责令整改;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缓发、减扣、停发报酬或取消考核奖励;

6、诫勉;

7、停职、免职;

8、劝辞、建议终止职务、罢免;

问责事项经查实违反党纪或触犯刑法的,依法依纪建议党纪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上述问责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以第6、7、8项方式问责的,应一并给予第4、5项处理。其中以第7、8项方式问责的,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一年内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2、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3、对举报、申诉、投诉人进行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4、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理:

1、主动交代错误的;

2、主动检举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在经济方面违规后,主动退赔的;

5、其他可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由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停职、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处理:

1、干扰、阻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2、侵占、截留、挪用村集体经济,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问责信息来源,核实问责事项。对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的问责事项,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的,应征得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同意,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日。所形成的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提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建议,并报经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决定。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村民委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问责信息来源于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同时报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

问责涉及个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问责期间,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定一名机关干部为被问责对象的帮教联系人,负责联系帮助指导整改工作;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申诉。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在30日内予以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仍不服的,10日内可以按备案规定向市委组织部或市民政局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问责决定。

第四章 纪律保障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问责情况或通风报信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对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由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所在镇(街道)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龙游县村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村干部行为,促进村干部勤廉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干部问责实行权责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村干部问责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问责对象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管理,县农业、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管理。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成立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方面

1、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交办的事项,或对需要协助、配合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影响工作开展的;

2、对上级党委、政府督办的突出问题敷衍塞责,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拒绝接受、擅自拖延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

3、参与或纵容、指使、组织、策划其他人员干扰、阻挠重点项目建设及企业依法开工、生产经营活动,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协议、拒交地搬迁,或在重点项目建设中违背政策规定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4、对本村出现的各种妨碍、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现象放任不管或借故推诿、上交矛盾的;

5、平时忙于个人事务,一年内累计半年以上不履行职责,或一年中连续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并严重影响工作的。

(二)村级组织建设方面

1、在村级组织选举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票、贿选或利用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民主选举的;

2、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或闹无原则纠纷,班子内部长期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3、村党组织书记任期内三年不发展党员及接任后两年内不及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导致长期不发展党员或者不能解决长期不发展党员问题的;发展党员程序不规范、党员群众意见较大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村、乡镇(街道)两级综合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中不称职(不满意)票达50%以上的。

(三)村级事务决策方面

1、不顾本村现有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擅自投资兴建各种建设项目,或者擅自变更、追加工程量超合同价5000元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擅自出借集体资金、资产,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3、违反招投标制度,在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建设上应招标不招标或者搞虚假招标的;

4、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土地、房屋、林地、山塘水库等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在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截留、挪用、侵占、克扣,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

6、本人或近亲属、近姻亲属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投标、承包,或为特定关系人招揽工程谋利的;

7、其他违反民主决策制度,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村级事务管理方面

1、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或侵占、破坏河道、矿山等国有资源的;

2、在计划生育、征兵、落户、建房报批、殡葬、低保、河道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或违反规定向村民和村内企业集资或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规定,造成村级集体经济重大损失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

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的;

5、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的。

(五)村级事务监督方面

1、不按照规定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或不按照财务联审联签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情节严重的;

2、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的;

3、村务监督委员会不正确行使监督、检查、质询、建议权,以监督为由,影响干扰阻碍村两委正常工作的;或者阻挠、干扰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工作的;

4、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村级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价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审计的;

5、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六)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方面

1、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影响恶劣的。

2、参与或者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或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3、违反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散布、传播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论误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4、煽动、支持、组织、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或对应当预见并报告的群体性上访置之不理的;

5、回避矛盾和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认真对待、久拖不决或处置不当,导致集体上访、越级闹访、非正常上访、矛盾激化的;

6、不及时处置或不按要求时限上报村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邪教活动和安全事故等,或对本村村民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报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村干部的亲属利用村干部的职权,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村干部不制止的,追究村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 处理规程

第七条 问责信息来源: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建议;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申诉;

(三)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作中发现;

(四)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

(五)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及“两代表一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新闻媒体曝光;

(七)其他。第八条 问责处理方式:

(一)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二)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非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歇职待岗、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条 村干部受到问责,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和不配合问责工作的;

(三)对举报、申诉、投诉人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四)其它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问责信息来源,核实问责事项。对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的问责事项,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的,应征得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同意,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日。所形成的调查报告应包括问责情形的事实、初步结论和处理建议,报经乡镇(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二条 对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应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其中对村委会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应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村监委会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以及涉及党纪处理的报县纪委备案。

问责信息来源于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同时报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

问责涉及个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问责期间,乡镇(街道)应当指定一名机关干部为被问责对象的帮教联系人,负责联系帮助指导整改工作;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乡镇(街道)党(工)委申诉。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在30日内予以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若仍不服的,10日内可以按备案规定向县委组织部或县民政局申诉,涉及党纪处理的可向县纪委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问责决定。

第四章 问责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村干部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处理的,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享受固定报酬或绩效考核奖的村干部受到问责处理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按照规定停发固定报酬或取消绩效考核奖;

(一)被警示谈话的,取消一个月绩效考核奖。

(二)被责令公开检讨的,取消二个月绩效考核奖。

(三)被通报批评的,取消三个月绩效考核奖。

(四)被停职检查或歇职待岗的,停(歇)职期间停发固定报酬,取消绩效考核奖。停(歇)职期满后,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有明显改正可按期解除的,补发固定报酬。

(五)被责令辞职及以上处理的,自责令辞职意见决定之日起停发所有报酬待遇。

(六)因问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取消6个月绩效考核工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12个月绩效考核奖;受到免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理或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取消享受离职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补助待遇资格。

第十五条 停职检查或歇职待岗时间为3-6个月,对表现突出、转化明显的,可提前解除;对悔改表现较好且无不良反映的,可按期解除;对悔改不积极、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可延长1-3个月;对无悔改表现、造成不良影响的,是党组织成员的,责令辞职或直接免职,是村委会成员或非党组织成员的村监委会成员的,责令辞职或直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停(歇)职人员在停(歇)职限期内不得参与村两委的议事决策,不得代表村两委组织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擅自签订的一律无效。原负责的工作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指定或选派干部代理。

第十六条 党员村干部因问责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不宜推选为村委会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不宜推选为村委会班子成员。

第五章 纪律保障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问责情况或通风报信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对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由上级纪检机关会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所在乡镇(街道)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村干部问责公开曝光制度,对群众反响强烈的人和事,由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开曝光。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以及村级其他组织的组成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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