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_安顺市开发区西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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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西航中片区城镇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安顺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国有土地上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 〕12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块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西航中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摸底调查基本情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中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涉及约986户,面积约12万平方米。具体以公示签约结果为准。

四至范围为:东抵学院路、南抵黄果树大街王庄村、西抵迎宾路、北抵西航路。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实施部

4.依法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优先原则:先签协议先选房。

(二)征收补偿范围:

1.被征收土地、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按照《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安府发[2013]12号),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功能的确认和处理

(一)以被征收《国有土地证》记载的区位、性质、用途、面积、以及《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区位、性质、面积、结构、用途等为准。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和用途确认。

(三)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修建的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依据进行确认。

(四)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项目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若

根据《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三级以上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代表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评估机构中选定。推选房屋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对象所在的镇(办)、村(居)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选定,房屋评估机构需获得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则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按得票数从高到低推荐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办)、村(居)组织参与,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选定的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区域内予以公告。2.评估价格公示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送达时间即为报告收到时间。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

5.营业用房选择原区域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被征收营业用房原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费;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原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营业用房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等值安置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等值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

6.因历史原因,临街一进一层的房屋用途已由住宅改变为营业,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房屋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三年有连续纳税凭证的房屋,且被征收人支持房屋征收工作的,由社区、办事处出具经营年限证明,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按照房屋的自然间建筑面积采取以下优惠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1)199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安置。

(2)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改变用途,且延续经营的,根据其经营年限,其房地产评估价值按经营用房价值和住宅价值所占的不同权重系数予以认定补偿:

1990年4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95%、住宅价值的5%进行综合取值;

1991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

⑭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30%、住宅价值的70%进行综合取值;

⑮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25%、住宅价值的75%进行综合取值;

⑯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20%、住宅价值的80%进行综合取值;

⑰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15%、住宅价值的85%进行综合取值;

⑱2007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改变的,按营业用房价值的10%、住宅价值的90%进行综合取值;

⑲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将不予以认定为经营用房,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7.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给予停

八、对按期签约、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签约奖励和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签约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户给予以下奖励:(1)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作如下奖励:

①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二次装修价值,下同)在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2)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产权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被征收套内建筑面积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3)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三时间段签约,产权调换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超出被征收套内建筑面积2平方米(含2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3.享受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产权调换奖励政策。

4.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只能在货币补偿奖励和产权调换奖励政策中选择一种奖励。

(二)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最高给予每户搬迁奖励30000元。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征收规模确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最高给予每户搬迁奖励15000

1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搬家费)参考《安顺市房屋征收补助费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5号)执行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0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二次搬迁补助费。

有缺项漏项,没有依据的,采取市场询价或市场评估价,开发区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局确定后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补助。特殊设备、机械拆装费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协商解决。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住宅按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按照三类地段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2.每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款计算不足600元/月的,按600计发;

3.已享受经营性损失补助的非住宅,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4.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为多层(步梯楼)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为小高层(电梯楼)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产权调换房为高层(电梯楼)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因产权调换导致被征收人超期过渡的,从超期之日起,每超一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递增10%,递增的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倍。

十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房屋移交前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3.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产权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亲自办理有关手续;如无法前来办理的,由被征收人(产权人)指派的委托人,持公正委托书或经亲笔签署的委托函、双方身份证原件办理有关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4.在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部门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

5.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如发生已补偿设备设施缺损的,将从相关补偿款项中扣除。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部门,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

5地产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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