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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
2.在籍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被处以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未取得规定的学分,不具备毕业资格;
4.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外语考试成绩: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按比例折算成百分制成绩,计算公式为:百分制成绩=考试成绩×100/710(注:即425分记为百分制60分)
(二)从2010届毕业生起,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其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物理专业: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或英语综合成绩(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占50%,校内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占50%)达到60分。
计算机成绩:
通过江苏省(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
5.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不四舍五入);(计算方法见学生手册)
学士学位的补授:
学生因学习成绩方面的原因,毕业(结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回校重新学习、考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中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