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管理办法(试行)_北京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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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信息质量,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各类由国家及全民有制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资产占有、使用、增减变动等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包括财政性资金形成2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分析工作;

(三)负责向市财政局按时报送资产报告;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编制质量的监督核查。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报表的具体实施,对报告质量负全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财政部和市财政局关于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时更新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做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二)认真编制资产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增减变动等情况;

(三)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及时报送资产报告;

(四)按照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章 编制、审核及上报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逐级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

第十五条

每月度或年度终了时,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全面清理核实本单位资产并做好相关财务核算的基础上,及时登录北京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编制并按时上报资产报表。

第十六条

资产报告采用月报与年报相结合。月报时只上报《行政事业资产情况表》,年报时需上报《资产负债及人员情况表》和资产管理分析报告。要确保报表质量,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准确,表内数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

对于资产报表数据与单位财务账、资产账以及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的决算数不一致的情况,应认真查找原因,及时修正。确实存在差错需要调整的,应单独做出文字说明。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报表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保证汇总范围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报表要及时退回原编报单位,责成其及时修改并重新上报。本部门所属全部单位报告完整无误后,需要汇总的及时进行汇总,在每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报表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报告后要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编制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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