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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申报2009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预通知
各高校教务处、研究生院(部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沪府发[1998]17号)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开展2009年高等教育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现将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教学成果定义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探索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二、奖励等级
2005年以来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申报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
上海首创,国内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可获得上海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上海市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上海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上海市先进水平,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上海市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上海市优良水平,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上海市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实践的截止时间为申报本届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在同等水平时,可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
三、奖励范围
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意见的规定申报上海市教学成果奖。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系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人限报排名第一的项目1项;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四、申报和推荐
(一)凡符合规定的教学成果,由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单位向该成果的第一主要完成单位(即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各高校应根据市教委规定的申报限额(附件1)从2005年以来获得校教学成果的成果中择优申报。在申报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申报一等奖成果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申报总数的25%,申报二等奖和一等奖成果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申报总数的60%。
(二)申报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并提交《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三本)。
五、申报受理截止日为2008年10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其他有关事项待教育部文件下达后另行通知。
六、联系人:沙正建(联系电话:23116729、传真:23116735、E-mail:);徐国良(2311673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