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审批(核)工作规范_广州科技工作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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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审批(核)工作规范

点击数:30录入时间:2011-08-29 15:40:38

1.目的规范区科技发展资金中科技企业申请上市资助资金的审批(核)工作,为区内企业申报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运作环境,确保审批(核)的工作质量。

2.范围

2.1资助对象:工商、税务关系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内,符合上市条件的拟改制上市和已成功上市的科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上述企业在其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1)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

(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

(3)已在境内外成功上市;

(4)已成功由创业板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上市。

2.2资助范围: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2.3资助标准:根据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给予相应资助,具备多项资助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多项资助。

(1)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进行上市辅导,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每家企业资助50万元。

(2)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有关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3)已在国内创业板成功上市的,每家企业资助50万元;已在国内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每家企业资助150万元;在境外上市的参照执行。

(4)已成功由创业板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上市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3.职责

3.1金融工作处经办人负责受理科技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根据终审意见拟定批复。

3.2金融工作处领导负责复审。

3.3分管副局长负责初核。

3.4局长负责对30万以下的项目终审,30万以上(含30万)项目的复核。

3.5分管区领导负责30万以上(含30万)、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项目终审;超过100万元的,经分管区领导复核,报区主要领导批准。

4.工作内容

4.1申请

企业完成改制辅导上市其中一个阶段两年内,可以根据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布的申请企业改制上市资助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已完成相应阶段发生费用的资助;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同时申请发生费用的资助。申报所需资料如下:

(一)基础资料:

(1)《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2)股份制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高新技术企业或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最近一期国税、地税缴款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材料。

(二)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提交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的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材料。

(三)已完成上市辅导阶段并向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企业,在提交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2)证券监督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其他材料。

(四)已在境内外上市或者已成功由创业板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上市的,在提交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要提交:

(1)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

(2)备案文件;

(3)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五)由企业的改制上市辅导证券公司对企业申请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用A4纸装订成册,另附电子文档1份。

4.2受理

金融工作处经办人检查上述资料齐全后,在《文书领取通知书》上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此通知单。

4.3初审与复审

4.3.1金融工作处经办人根据《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审计意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在《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中提出初审意见,送金融工作处领导复审。

4.3.2金融工作处领导根据《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审计报告进行复审,并在《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复审意见。相关材料交回经办人通过办公室呈送分管副局长复核。

4.4初核

分管副局长复核后在《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复核意见。

4.5复核与终审

4.5.1申请改制上市资助金额在30万以下的,局长负责终审,并在《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中签署终审意见。

4.5.2申请改制上市资助金额在30万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局长复核后,呈送分管区领导终审;超过100万元的,经分管区领导复核,报区主要领导批准。

4.6交付

金融工作处经办人根据终审意见起草批复、加盖公章,交付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文书领取通知单》上签收并收回此单,交付情况填入《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相关栏目。

4.7存档

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8质量监督

下一环节监督上一环节的服务质量,上一环节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即时填写《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交上一环节纠正,经过下一环节验证确认已符合规范要求时,再继续审批程序。

5.质量要求

5.1合法: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事。

5.2时限:受理至交付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进行相关调查的项目、区领导审批环节,时间另计。

5.3准确:资料真实、齐备,符合区管理办法要求。

5.4态度:和蔼、耐心。

5.5公开:受理和办理过程中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清楚、全面地告知顾客应知的事项。

6.相关文件

6.1《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6.2《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7.记录表格

7.1《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7.2文书领取通知单

7.3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

附件:http://kxj.gdd.gov.cn/files/附件:科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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