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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及解决方式探索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独有现象, 也是一个沉重而又敏感的话题。近年, 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况相当惊人, 大股东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侵占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严重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资产质量, 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大股东占款与对外担保和委托理财被喻为上市公司三大隐患, 皆因它们随时有可能会突然爆发而危及到上市公司的健康肌体, 乃至于生存状况。本文想通过对大股东占款现象的根源分析来寻求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方式。
一、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状况严重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由来已久,金额巨大。2002 年底, 中国证监会曾普查1175 家上市公司,发现676 家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 占款总额为966169 亿元。为此, 管理层在2003 年8 月正式颁布实施了《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从整治效果看, 有一定改观, 到了2003 年底, 关联方占款余额为577 亿元, 下降幅度为40 %。但到了2004 年6 月份止, 统计显示关联方占款余额仍有535112 亿元, 下降速度则明显趋缓, 基本上没有明显改观, 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变本加厉的迹象。目前, 大股东占款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一)大股东新增占款现象仍在发生
大股东占款有非经营性占款与经营性占款两种方式。其中, “经营性占款”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与“预付账款”项下,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交易所占比重较大, 在销售和采购过程中, 可能形成金额巨大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 这为某些控股股东借助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非经营性占款”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项下,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款、暂付款项, 主要包括与主业经营不直接相关的预付的备用金、应收的各项赔款、罚款、应收的租金、存出的保证金等, 正常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不应过高。但是, 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其关联方则“名正言顺”地向上市公司“借用”巨额资金并长期拖欠, 形成上市公司对其数目巨大的其他应收款。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大多来自大股东或其关联方的拖欠, 且债务人表现出相当的集中度。可以说, 相对于应收账款和预付款, 其他应收款更能反映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况。据沪深两市1149 家A 股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的统计分析, 结果显示, 今年上半年应收账款又增长了18189 %, 预付账款增长了22163 %, 其他应收款增长了12134 %, 三项指标增幅均较大。以上三项往来账项占净资产的比重, 在2003 年末的确有过明显下降, 但2004 年上半年又开始上升,从2003 年的30123 %上升到2004 年的33186 %。因此, 从总体上看,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现象又有抬头的趋势, 而且更具有隐蔽性。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的主体
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有企业, 一类是民营企业(含自然人)。我们知道, 我国一千多家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 国有企业独家发起或作为主要发起人, 然后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并实现上市, 由此决定了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近几年, 由于上市公司频繁发生重组和国有股转让,以及一些民营企业也获得了上市机会,因此证券市场中也出现了一部分民营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两类大股东都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但国有大股东要严重得多。据对资金被占用较为“典型”的271 家上市公司(应收款净额和其他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分别高于30 %和20 %,并且应收款净额高于1 亿元)分析, 60 %的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其中, 超过80 家公司国有资本绝对控股, 即国有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超过50 %以上。“典型”的如三九医药,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截至2001 年5 月31 日, 三九医药的大股东三九药业及关联公司占用三九医药约25 亿元, 被占用的资金甚至包括了三九医药未使用的及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25 亿元欠款相当于三九医药当时净资产的96 %。而因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曾遭监管部门处罚的三九医药并没有就此吸取教训。其半年报显示, 截至2004 年6 月30 日, 大股东三九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不仅没有减少占用三九医药的资金, 反而比2003 年底的2217 亿元又多占用三九医药高达4 亿多元资金。因大股东占款而被小股东告上法庭的莲花味精, 无疑是另一个被大股东占款的“典型”, 截止2004 年6 月30 日, 作为大股东的莲花味精集团占用上市公司款项达10107 亿元。
(三)大股东占款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
大量资金被占用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巨额资金被占用必定会影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更为严重的是, 资金被占用直接“吞噬”了上市公司的巨额利润。2001 年新会计制度正式实施, 要求上市公司加大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的力度, 致使上市公司管理费用剧增。统计显示, 2001 年、2002 年上市公司整体计提坏账准备金的总额竟达到全部利润的40 %左右。2002 年到2003 年, 966 亿元减至577 亿元,减少近400 亿元, 这400 亿元可以说绝大部分是以上市公司的大幅计提、以上市公司的巨额亏损为代价的, 大股东真正拿钱归还的很少, 最“典型”的如ST 轻骑一年巨亏34 亿元, 其中30 亿元为大股东欠款金额坏账。第二, 严重削弱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资金长期被占用必然会导致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匮乏, 为维持主业经营, 不得不采用向银行借款等方式, 最终的结果是上市公司债台高筑,经营状况每况愈下, 直至沦为ST公司甚至被终止上市。“典型”如粤金曼, 由于控股股东广东金曼集团长期占用粤金曼资金达10 亿多元, 使粤金曼持续经营能力丧失, 只剩部分企业维持生产, 2000 年每股净资产跌至—7191 元, 2001 年被终止上市。
二、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成因
(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因为历史原因,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割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股权结构的人为割裂造成同股同权基础的丧失, 利益的差别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各自追求不同的目标, 而“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则为大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来攫取相关者的正当利益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大股东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控制上市公司, 左右上市公司的行为, 为所欲为地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进而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三九”、“轻骑”等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典型”, 无一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由于大股东的绝对控制, 使中小股东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 缺少抗衡大股东的“法宝”, 流通股股东很难给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施加重大影响。在缺乏制度性约束的情况下, 从自身利益考虑, 把上市公司资金化作自身可以利用的资源, 是一个大股东的当然选择。同时, 由于股权过于集中, 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其大股东的董事长均为同一人, 许多上
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在实际中往往成了一个空架子。在通常情况下, 通过控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经理层, 对上市公司实施超强控制, 为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提供了方便。另外, 由于我国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 国有股只能在场外协议转让, 流动性差, 再加上我国上市公司派现率普遍较低, 国有股东没有其他股权收入来源, 在母公司及其关联方生存困难时, 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二)上市公司体制转轨不彻底
目前, 我国一千多家上市公司相当多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 由于这些企业改制不彻底, 给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并成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传统意识观念的影响。在某些国有大股东的高管层来看, 上市公司还是国有企业的一个子公司或下属单位,而不是市场投资者共有的资产, 花上市公司的钱, 就像是老子花儿子的钱那样的心安理得。把“国有资产”凌驾于“法人财产”、“个人财产”之上的意识, 不仅在一些人的头脑里仍然存在, 而且体现在他们的工作之中。因此, 诞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母公司对本应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上市公司进行着这样那样的掌控, 如此畸形地运作模式, 上市公司资金被占不可避免。
第二, 改制不彻底的影响。对于国有大股东而言,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还有特殊的原因。为了实现上市融资的目的,原国有企业把优质资产和盈利性强的业务都被集中到了上市公司, 保留在母公司的资产大都是一些庞大的闲置资产和非 经营性资产, 盈利能力很差, 市场竞争力不强, 资产质量较差。这个母公司就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 母公司成了一个劣质资产大仓库, 成了“社会保障部”。部分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的状态, 母公司的领导和职工都会认为这样做是在为上市公司作“牺牲”, 一旦上市融资的目的实现, 母公司的“牺牲”就必须“补偿”, 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支持母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似乎成了一种理所当然的行为。因此, 上市公司在形式上成为大股东向市场拿钱的工具, 或者说“二传手”。(三)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和约束力度不够
由于种种原因,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成了一种习惯思维, 尽管监管部门出台各种措施大力清欠, 但显示情况, 数额下降幅度极为有限;个别公司名义上清欠, 实际上占用金额却越清越多;新的大股东欠款公司仍然不断浮出水 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和我国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和约束力度不够有关。正是因为缺少有力的外部监管, 缺少应有的自律态度,大股东和相关政策之间这种“猫捉老鼠”的游戏一直在持续。在所有这些行为的背后, 都隐藏着大股东规避政策监管的动机。其中, 在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并占用资金的过程
中, 难以监管的关联交易是有效的秘密武器。在我国评估和审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尚未得以充分发挥的情况下, 大股东及关联方往往对其交易所涉及到的产品、资产、项目等形成一种与市场价格相背离的非公允价格, 交易往往沦为大股东操纵并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段。种种迹象表明, 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 大股东是“祸首”, 上市公司管理者是“协作”, 两者都应当受到追究和查处。但我国对这方面的监管和约束是苍白无力的。从政府监管看, 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证监会职权尚有局限, 比如, 只监督上市公司, 不监督控股股东。从法律制度来看, 我国缺乏对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问责机制, 缺乏打击资金非法转移的法律法规, 以及缺少当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诉讼制度。
三、多种途径积极解决上市公司资金侵占问题
要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这个顽症。首先, 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新的占款现象发生, 其次通过多种途径探索解决已经发生大股东占款的上市公司的清欠问题, 最后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遏制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使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一)多管齐下防止新的占款现象发生
要防止新占款现象的发生, 必须多管齐下:
第一, 规范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由于种种原因, 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财产关系和利益关系, 进而造成关联交易盛行, 而大股东借此乘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成为普遍现象, 为了规范这种关联交易, 应从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审核程序等方面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作明确的具体规定。
第二, 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增加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话语权”, 对于特定事项表决, 可以试行类别股东大会制度, 并且考虑在大股东占款达到一定数量时, 在股东大会上限制大股东的提案和表决权。
第三, 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行为的监管。要有效限制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必须扩大证管部门对大股东的监管权限, 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具有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大股东调查取证的权利, 从制度上约束大股东的侵占行为。
第四, 强化市场中介和独立董事的作用, 大股东占款问题往往伴随着中介机构造假, 为了发挥会计师、独立董事的作用, 强化他们的独立性, 建议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由证监部门定期委派给上市公司, 这样上市公司隐瞒占款真相可大大缩小。
第五,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出台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大股东的占款行为。
第六,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股东知情权、提案权、质询权;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等。同时, 加大大股东占款的违规成本, 对于严重的大股东占款行为的主要责任人用《刑法》来惩罚。
(二)积极探索多种途径解决大股东占款的清欠问题
目前一方面应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的现象继续发生, 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创新多种途径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清欠问题。下面介绍四种解决的途径:
途径一: “以股抵债”解决大股东占款的清欠问题。最近, 电广传媒推出了“以股抵债”的方式来解决大股东的占款问题, “以股抵债”在理念上是一个创新, 在制度上有所突破。“以股抵债”简单地说是一种债务重组, 即上市公司以对大股东的应收款回购大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权, 并予以注销。应该说, 通过以股抵债对于解决大股东巨额资金占用现象有积极的作用。一方面, 可以有效地回收大股东欠款, 并杜绝“以资抵债”方式可能留下的“后遗症”。另一方面, 回收的股份注销后将减少非流通股比重, 有利于优化股本结构, 提高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 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在“以股抵债”的方式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用于抵债的非流通股的定价问题。由于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主要是国有控股企业, 而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之后, 连续发布多项规章制度, 明确设定每股净资产为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底线, 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那么在“以股抵债”方式中以净资产作为定价基准是否合理, 值得商榷。虽然, 以净资产定价是国际上最通用的估值方法之一, 但笔者认为, 非流通股以净资产作为抵债的定价标准, 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有失公平。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
构的制度缺陷, 目前非流通股净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上市公司初次募股和再次融资时由流通股股东认购的溢价中所产生的资本公积金“贡献”的。据估算到2002 年, 10 多年来上市公司净资产累计增加值在12000 亿元以上, 主要来自于溢价发行、经营利润等。截至2002 年, 上市公司通过资产市场直接融资8000 多亿元, 占上市公司净资产累计增加值的六成以上。显然, 在上市公司资产的增值过程中, 公众投资者的贡献是最大的。所以, “以股抵债”时, 对于非流通的定价需要重点考虑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 定价不高可以更为有效地提升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这与“国九条”提出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吻合。
途径二: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偿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如果大股东找到愿意出比回购价格更高的价格的受让方, 那么, 上市公司可以尊重大股东的意愿, 而且这种股权转让可以要求受让方支付现金, 以备大股东偿还对股东的欠款, 这当然再好不过。但愿意以高价收购非流通股法人股的买家并不太多, 尤其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来说, 收购其国有股股权所需要的巨额资金往往令战略投资者望而却步,而收购数量少又无法获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更何况, 被大股东占用资金较为严重的上市公司的处境大多盈利能力差,资产质量低下。所以这种大股东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偿还对上市公司的还款的方式比较适合于部分资产质量较好, 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上市公司。
途径三: 通过公司分立解决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债权也可以按协议分立, 所分立的公司包括全部由债权组成的公司和其他资产的公司。对大股东拥有债权的公司, 从上市公司中分立出去, 并且由大股东全资拥有。某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5 亿元, 净资产为10 亿元,大股东控股比例为40 %, 假设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 亿元, 那么, 分立后, A公司唯一资产为2 亿元的债权, 并丧失上市地位;B公司净资产比分立前减少2 亿元, 注册资本金相应减少20 %, 大股东持有1 亿股保持对上市地位的B公司的股权。由于A公司是大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可以由大股东注销。这种方法, 既可以规避国有股回购价格的敏感问题, 又可以体现“谁负债、谁负责”的市场原则。但缺点是手续较复杂,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途径四: 强制拍卖大股东的股权和资产以偿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对于目前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问题应该列一个解决的时间表, 在以上几种方式很难解决时可以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的股权及资产进行冻结, 通过拍卖偿还对上市公司的欠款。“以股抵债”的股东回购价格在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之间产生, 而股权拍卖价格的形成, 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如果大股东不愿意主动进入拍卖市场, 上市公司可通过司法途径, 在法院支持下拍卖股权和资产。这样,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将有最大限度的保障。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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