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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市直政府采购业务网上操作程序(试行)
为了规范市直政府采购业务网上操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的作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程序。
一、采购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单位采购十堰市市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先从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涉及部门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工程类项目及货物类协议供货商品需分表申报;凡采购单位购置新车的,需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同意)。具体操作如下:
1、采购单位经办人通过IE浏览器,登陆到“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络系统”界面上,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清单添加完毕且保存成功,则表明该计划已上报给采购单位负责人。
2、采购单位负责人对经办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清单进行审核。若计划清单通过审核,则该计划将直接发送到财政业务科室经办人处;若作“退回”处理,该计划清单将退回给本单位经办人。
二、财政业务科室对采购单位上报的预算指标、采购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1、财政业务科室经办人初审采购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清单。经办人对采购单位上报的预算指标、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等逐一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若计划清单通过审核,即刻被发送到财政业务科室负责人处;若作“退回”处理,该计划清单将退回给采购单位经办人。
2、财政业务科室负责人对业务科室经办人初审的政府采购计划清单进行复审。若复审无误通过,表明该计划清单已发送给政府采购办计划管理经办人;若作“退回”处理,该清单将退回到采购单位。
三、政府采购办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及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函。
1、政府采购办计划管理经办人审核财政业务科室传送的政府采购计划清单,并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2、政府采购办计划管理经办人编辑、修改和保存“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
3、政府采购办负责人终审由采购办计划管理经办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清单和下达函。若审核通过,表明该计划清单已终审并发送给政府采购办计划管理经办人;若作“退回”处理,该计划清单将逐层退回到采购单位。
4、政府采购办计划管理经办人发送已由政府采购办负责人终审的计划下达函。发送成功,表明已终审的政府采购计划清单和计划下达函已发送给采购单位、财政业务科室或政府
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查看“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后,便可根据其内容实施下一环节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活动,提出专家需求。
组织形式确定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采购单位需与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由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实施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其备案资料仍按原方式报送政府采购办。如果采购项目涉及评审专家的,需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专家需求。
五、采购单位填报、上报、审核项目执行情况。
1、采购单位经办人填报项目执行情况。经办人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添加中标供应商信息和商品信息。
2、采购单位经办人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3、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核由本单位经办人上报的项目执行情况。审核一经通过,表明该项目执行情况已发送给政府采购办合同管理经办人。
六、采购单位报送备案资料、核对项目执行情况。
1、组织形式确定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实施完毕后,需提供政府采购清单、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和政府采购合同到政府采购办监管科备案(同时到政府采购办综合科核对项目执行情况)。
2、组织形式确定为“部门采购”的,采购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财办发〔2005〕39号)的文件规定及“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要求报送政府采购备案资料(同时到政府采购办综合科核对项目执行情况)。
3、组织形式确定为“协议供货”的,采购单位可直接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内容在协议供应商处实施“询价采购”。采购单位在询价结束后,需提供政府采购清单、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采购项目询价单和政府采购合同到政府采购办监管科备案(同时到政府采购办综合科核对项目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办审核采购单位上报的项目执行情况,生成并下达“合同确认函”。
1、政府采购办合同管理经办人核实采购单位上报的项目执行情况后,生成“合同确认函”,并将该“合同确认函”上报给政府采购办负责人。
2、政府采购办负责人终审项目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办合同管理经办人发送并打印已由负责人终审的合同确认函。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办出示的盖有印章的“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已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购货发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