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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西部开发突出贡献奖条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稳定和壮大西部地区科技人才队伍,促进西部地区科技人才健康成长,表彰奖励为西部大开发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特设立并实施“中国科协西部开发突出贡献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区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条件:本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工作者:
(一)热爱祖国,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二)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为西部大开发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三)在西部地区工作5年以上。第四条 评选周期: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授奖名额: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30名。
第六条 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在征求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或人事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名额推荐候选人。第七条 在中国科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成立中国科协西部开发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候选人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负责评审、颁奖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评审结果须经中国科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九条 中国科协举行授奖仪式,对获奖者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和获奖者。
第十条 大力宣传获奖者的事迹和奉献精神,为获奖者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一条 推荐、评选工作必须严格坚持条件,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凡发现弄虚作假者,按程序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