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6新国土资办发18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国 土 厅 文件
新国土资办发[2012]18号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有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6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及《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6]87号)要求,我区制定了《自治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实施方案》,下发了《关于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6]436号),核定了矿山开采回采率,绝大部分矿山企业能按照要求编制储量年报,实现了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但仍存在储量年报编制质量差,可靠程度不高,编制时间滞后,影响矿补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现象。为促进矿山企业进一步提高回采率,切实维护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真正做到应收尽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的计征公式,使用回采率系数。
二、对新办矿山企业和尚未核定回采率的矿山,应及时提出核定矿山回采率申请,各级征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后通知矿山企业。
三、矿山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储量年报并未申请核定回采率的,当年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开采回采率系数按2取值计征,待矿山企业提交合格储量年报并核定回采率后予以清算。
四、为提高储量年报可靠程度及编制质量,各级征管部门应制定年报监管机制,每年委托有资质的勘查单位(与储量年报编制单位不能为同一家)对辖区内不低于20%矿山进行实地测量,待矿山企业提交储量年报时,利用已实测的成果对储量年报进行抽查,委托实测及抽查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补偿费返还经费中支付。
五、对检查出储量年报与实际相差较大,或发现确实存在编制单位提交报告弄虚作假的,要及时上报国土资源厅并建议吊销其从业资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