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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2005年5月1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经2010年5月26日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管理,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激发研究生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并为我校推荐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重庆市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做好准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参评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理论和研究方法上有创新,体现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资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格式规范。
参评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以本校名义在校定D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其中至少1篇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
参评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其中在校定D类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第四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参评的学位论文一般为上年12月和本年6月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每次评选的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数量分别不超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数的10%、5%。
参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原则上应是在学校规定的博士生、硕士生学习年限内毕业的研究生。超过年限毕业的研究生,如所在学科认为其论文非常优秀,可以推荐参评。
第五条 各学科负责本学科、专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初选工作。
各学科应按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结合学位论文评阅情况和答辩结果,初选出本学科、专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并予以公布。
各学科应向所在学院报送被推荐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严格审核后,确定本届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论文。
各学院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被推荐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材料。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组对各学科推荐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材料进行评议,并将评审专家组推荐的优秀学位论文及其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评审专家组推荐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审核,并采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的被推荐论文,为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入选论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就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情形,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被异议的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将书面异议材料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严格保密。
第九条 公示期届满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和公布未被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规定,在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决定参加国家和重庆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重庆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推荐名单。
学校对获得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已获奖的学位论文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情形之一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