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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成本过高的原因及治理对策
答:行政成本是政府行政活动对经济资源的消耗,泛指政府行政的一切公共支出。我国行政机构的总体管理成本在世界是高的。政治和行政问题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刚建认为:“中国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导致我国行政成本过高的原因很多,可概括“多、宽、乱、散、低、松”六个字:
1.“多”即行政层级多、机构设置多、人员配备多,未能体现精简原则。我国政府从国务院到乡镇政府分为五个层级,各级政府机构众多,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庞大,行政不变成本巨大。
2.“宽”即政府管理职能错位、越位,未能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虽然经过几次机构改革,但政府职能还未真正转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来,仍然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造成了许多无效行政成本。
3.“乱”即部门职责交叉情况仍然存在,行政管理上比较混乱。由于机构设置不尽科学合理,职能交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导致工作不协调,衔接不紧密,多头检查,设备重复配置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和行政效能的下降。
4.“散”即信息资源分散,共享程度较低。由于部门各自为政,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和共享程度不高,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滞后于信息网络的建设,信息孤岛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电子政务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造成重复性行政成本过高。
5.“低”即行政决策的科学化程度不高,造成行政成本的不当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不够,公众参与性差,造成科学化程度不高,尤其体现在公共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缺乏系统性、权威性和预见性,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拆拆建建等现象比较普遍,造成行政成本浪费和无效行政成本。
6.“松”即行政成本的控制不严,管理不规范。行政成本没有纳入单位和行政人员的考核范围,为了政绩不计成本的现象普遍存在。对政府行政支出的过程监管、效益评估和事前约束不够,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假公济私现象屡禁不止,以致行政可变成本没有控制在最小限度。
针对上述造成行政成本高的原因,控制行政成本要在以下几方面上下功夫:
一要在减少层级、精简机构和人员上下功夫。要减少行政层级,变现有的五级为四级,实行扁平化管理;要大力精简机构,科学、合理地划分和确定行政机关的职能,重点解决好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等问题;要大力压缩公务员编制,让臃肿的公务员队伍尽快“瘦身”,为财政“减负”。
二要在转变政府职能上下功夫。转变政府职能,是有效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要充分发挥市场、企业、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使政府职能真正归位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督”上来。对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通过市场“外包”服务或“购买”服务,发挥市场竞争作用,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三要在建立政府决策评价制度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政府行政决策评价制度,是控制行政成本的一项重要举措。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行政评价制度,发挥行政评价在控制政府行政成本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降低风险性,克服随意性,保持连贯性。
四要在改革政府绩效考核方式上下功夫。改革政府绩效考核方式是解决行政成本过高的有效手段。要从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出发,将行政成本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对政府的短期行政成本和长期行政成本进行严格考核,改变当前政府绩效考核只考核绩、不考核效的状况。
五要在建设电子政府上下功夫。依托门户网站,发展电子政务是降低行政成本的关键。电子政务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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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降低行政成本为驱动力,通过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从深层次上改进政府工作,实行资源共享,减少行政开支,逐步构建符合信息社会要求的、扁平化的高效、廉洁政府。
六要在行政成本控制的细节上下功夫。行政成本的控制要从大处着眼,细节处着手。要拓展政府采购范围,深化政府采购内涵;要快公车改革进程,严格专车配备规定,减少车辆配置数量,同时,推行机关车辆租赁制;要严格控制职务消费,将职务消费的供给制,转变为货币制,使其从隐蔽转为公开;要大力推行设备资源共享,防止大型设备的重复配置,提高利用效率。
二、服务型政府的制度构建
答: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服务职能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离建成真正的服务型政府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必须以制度来保障。服务型政府的制度构建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服务型政府的运行机制建设。要改变现行的行政运作模式,从根本上将现在的政府职能从强制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促使政府在职能、效能、目标上做出很大改变。(1)要大力提高广大公务员服务意识,积极改进机关作风。(2)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重构政府的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努力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和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体制保障和行政执法环境。(3)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行为。
2.加强服务型政府的监督机制建设。监督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内容。服务型政府的监督机制建设,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1)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2)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采取多种方式,公开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依据、监督办法、办事结果、财政收支等。
3.加强服务型政府的评估机制建设。社会、企业、公众实质是政府服务的对象,政府只不过是一个富有权威的公共服务组织,服务对象的意愿与要求是政府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因此,评价政府绩效优劣主要是考察它所做的工作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服务对象的需要,这就是政府绩效评估的一种全新价值取向——顾客满意原则。必须改革政府的评估机制,把“顾客”满意原则作为行政绩效评估的最终尺度。坚持以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政府行政绩效,还要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要测评服务对象满意程度,应当先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并加以分析、综合、归类,据此才能提供令顾客满意的公共服务。
4.加强服务型政府的责任机制建设。责任机制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重要一环。(1)让问责制迈向制度化。“官员问责”是建立责任政府的题中之义。以《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标志,由“权力问责”为主向以“制度问责”为主转向的态势已基本形成。对自身行为负责,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勇于承担责任的政府才是服务型政府。(2)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为了避免行政违法案件的发生,行政机关应确立直接责任制度,让每一个行政官员都要为自己的行政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警示每一位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行政为民。
三、政府绩效评估的动力机制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矛盾是事物运动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动力机制就是引力、压力、推力等正方向力与阻力这个负方向力的矛盾结合体。因此,政府绩效评估动力机制是指政府推行绩效评估的各种正负方向力的集合体及其在系统中的功能与作用机理,反映了政府绩效评估各种力量之间相互关联、相互推进、相互制约及支配其运行的内在规律性。政府绩效评估的动力机制由引导力、推动力、约束力、阻滞力耦合而成。
(一)引导力。政府绩效评估的引导力来自三个方面:(1)社会公众对提高政府效率的强烈诉求。适应经济发展水平,满足公众对提高政府效率的强烈诉求,是政府推行绩效评估的外在压力之一。(2)中央政府推行服务型政府的权威导向。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3)国际竞争中提升政府能力的迫切需要。全面推行政府绩效评估,促进政府的透明化、高效化、民主化,改善政府形象,提高政府能力,提升政府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成为了各级政府的当然选择。
(二)推动力。政府绩效评估的推动力来自三个方面:(1)追求卓越组织效能的需求。政府绩效评估作为当前西方发达国家推进行政管理发展的主要工具之一,能有效提高政府组织效能,改善政府形象,促进政社关系的良性循环。(2)政府官员获得升迁与发展的需要。推动政府绩效评估,提高组织效率,增强组织活力,可以满足中央或上级要求,赢得升迁与发展的条件。(3)解决组织自身财政困境的需要。提高组织效率,精简组织财政供养人员,降低组织运行成本,将对组织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从“经济人”角度考虑,各级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动力推行全面的政府绩效评估,以此增加组织经济效益或走出财政困境。
(三)约束力。政府绩效评估的约束力来自两个方面:(1)道德约束。行政管理的过程就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调配与运用的过程,政府组织及其成员必须按照公共事务的性质与规律行事,考虑正当性与善的要求,遵守行政道德。一个全面负责任的政府,必定包括一套合理可行的行政道德体系。因此,完善的社会主义行政道德体系将有助于政府绩效评估的推行。(2)制度约束。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推动政府绩效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正逐步完善。各级政府应制定推动本地区政府绩效评估的相关法规措施,从而从制度层面推动绩效评估的发展。
(四)阻滞力。政府绩效评估的阻滞力来自四个方面:(1)传统的官场文化的影响。一方面,“官本位”阻碍了政府绩效评估动力机制的构建。另一方面,儒家思想破坏了政府绩效评估发展的土壤,或使评估流于形式,出现了走过场的现象;或使评估随领导意志而定,导致了随意性、盲目性、单向性弊端。
(2)法规制度不健全的制约。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关于政府绩效评估的法律法规。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不利于政府绩效评估有效的推行。(3)现有技术水平的局限。政府部门的某些特殊性使得目前的绩效评估技术难以有效推行成本低、效率高、结果可信的评估行动、方式、程序、方法都具有动态性,这也加大了绩效评估的难度。(4)当前利益分配格局的制约。推行政府绩效评估的过程,就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务公开、减少腐败与低效现象的过程,势必损害政府中贪污腐败者、不思进取者、能力低下者的既得利益,打破现有利益格局。
总之,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改革全面深化的关键时期,应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增强政府绩效评估的引导力、推动力、约束力,消减阻滞力,完善、优化绩效评估动力机制,推动服
务型政府建设。
四、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常态化的路径
党政干部引咎辞职是指党政干部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而向任免机关请求辞去所担任职务的一种自责行为。引咎辞职是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也是体现民主和宪政原则的一项重要安排。引咎辞职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引入我国,使我国的政治生活出现了新气象,一些地区和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规定、办法,并有一些领导干部因失职失误而引咎辞职。但是,由于咎辞职制度不尽健全、相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行政文化环境和行政伦理素质的缺失,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尚未走上常态化的轨道。
要使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常态化,具体路径应从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的结合入手,分别在国家、社会、官员个人三个层面采取有效措施:
(一)健全引咎辞职制度。为使引咎辞职成为一种常态,就必须要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操作标准、操作方式和操作程序。首先,要重新定位我国的引咎辞职制度。要把引咎辞职作为政府通过官员的引咎辞职来承担责任、回应舆论和民意、维护政府合法性的工具,而非政府治吏的工具。其次,要科学界定引咎辞职的具体标准。国家应明确引咎辞职的主体、标准、范围,特别是在认定标准上,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群众认可、定性准确、定量合理的原则,在体现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努力增强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导向性,让辞职者明白自己“咎”在何处。再次,要完善引咎辞职的操作程序。对如何操作应作出详细的规定。
(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任何一项干部制度改革措施,只有与相关方面制度和措施相衔接、相配套,才能产生整合功能和合力效果。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作为领导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到工作运行、干部任用、监督等方方面面的工作。一要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切实使党委、政府的工作置于社会广泛的监督之下。二要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党政干部的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三要完善绩效评估机制,从考评标准、考评体系、评估方法等入手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考评制度,并将考评的结果与行政职位的升降相挂钩。四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强化人大的法律监督,完善舆论和社会监督机制。五要对引咎辞职干部的管理工作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可采取转岗、降职任用、待岗或提前退休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
(三)构建全新的行政文化环境。必须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切实转变各级党政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思想观念,为引咎辞职制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氛围。一方面,要着力形成责任理念主导的行政文化环境。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帮助干部真正确立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是非观、上下观,淡化“官本位”思想。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公民的广泛政治参与。要广泛宣传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重要性和重要作用,调动干部群众参与评议、监督干部行为的积极性,主动参与评议和监督。
(四)提升党政干部的行政伦理素质。党政干部的道德取向和实际道德表现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扩散性,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成效,加强其行政伦理素质建设是引咎辞职制度的有力保障。用行政伦理立法来规范官员的行政伦理素质,同时建立专门的伦理监督机构和加强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培训与宣传,最终达到提高官员行政伦理素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