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最新)_黄石最新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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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使用安全,根据住建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及附属物的白蚁防治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方针、政策、规定;(二)负责白蚁蚁情调查、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协调、指导;(三)负责房屋白蚁预防与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四)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归口管理;

(五)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推广白蚁防治技术知识;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黄石市白蚁防治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白蚁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防治管理

第四条 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六条 下列项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

(三)新建住宅区内种植花草树木;

前款所列项目的白蚁预防由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承担。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携带有关资料到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进行白蚁预防登记,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八条 房屋白蚁防治按建筑总面积计费。预防和灭治收费应当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建筑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九条 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从白蚁预防费中提取20%的资金建立后备基金,用于回访、复查和返治经费。后备基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单位实施白蚁预防之日起计算。

灭治质量包治期限为2年,包治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在包治期限内如发生蚁害,由白蚁防治单位无偿防治。

第十二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有偿白蚁灭治。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白蚁防治市场准入制度,促进白蚁防治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工程质量。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单位,必须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接受其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未经登记备案的白蚁防治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要撤销其单位备案:

(一)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防治工作人员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未持有全国白蚁防治中心核发的岗位证书从事白蚁防治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施工;使用未经国家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白蚁防治药剂,从而造成防治工程质量低劣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在包治期内不履行无偿复查、返治责任,又无故委托其他单位代行复查、返治职责的;

(五)擅自超越《资质证书》的规定承接业务的。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

第十六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审查是否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无《白蚁预防合同》的,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在进行白蚁预防施工时,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房屋白蚁预防证明书》。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房屋竣工验收,评定房屋建筑优质工程,有关部门应查验《房屋白蚁预防证明书》。对未取得《房屋白蚁预防证明书》的建设单位,应督促其补办白蚁预防手续并进行补防。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药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白蚁防治专用药剂。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药剂应当专仓储存,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药剂进出仓库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第十一条办法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办法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第十三、十四条办法的,承接白蚁防治工程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施工,对白蚁防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白蚁防治业务人员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第十五、二十一、二十二条办法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第二十条办法的,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和《房屋白蚁预防证明书》的,应暂缓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于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水库、堤坝、桥梁、园林、通信等设施和农村房屋的白蚁防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执行。

对《黄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1999)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二十条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及附属物的白蚁防治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三、第三条中“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市政府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方针、政策、规定”修改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方针、政策、规定”,“白蚁防治机构”修改为“白蚁防治管理机构。”

四、第四条修改为“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第五条中“凡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建设单位或私房主。”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的建设单位。”

六、第六条与第十七条合并,修改为“房屋白蚁防治按建筑总面积计费。预防和灭治收费应当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建筑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七、第七条修改为“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

八、第八条修改为“白蚁防治单位在进行白蚁预防施工时,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房屋白蚁预防证明书》。”

九、第九条修改为“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单位实施白蚁预防之日起计算。

灭治质量包治期限为2年,包治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在包治期限内如发生蚁害,由白蚁防治单位无偿防治。”

十、第十条中“房屋白蚁预防施工验收单“修改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书”。

十一、第十一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十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建立健全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白蚁防治市场准入制度,促进白蚁防治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工程质量。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十三、第十

四、十五条合并,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单位,必须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接受其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未经登记备案的白蚁防治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要撤销其单位备案:

(一)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防治工作人员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未持有全国白蚁防治中心核发的岗位证书从事白蚁防治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施工;使用未经国家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白蚁防治药剂,从而造成防治工程质量低劣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在包治期内不履行无偿复查、返治责任,又无故委托其他单位代行复查、返治职责的;

(五)擅自超越《资质证书》的规定承接业务的。”

十四、第十六条被修改为“白蚁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白蚁防治专用药剂”。

十五、第十

八、十九条修改为“第六章 罚则”。十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此外,新增条例九条,并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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