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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虞休旅(2013)6 号
关于下发《“四季仙果之旅”采摘基地质量等级评定实施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推行“四季仙果之旅”采摘基地的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工作,规范采摘基地的服务管理,提高采摘基地的服务质量,根据《“四季仙果之旅”采摘基地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330682/T61-2012),制订了上虞市《“四季仙果之旅”采摘基地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
附件:
《“四季仙果之旅”采摘基地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上虞市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抄 送: 市委办、市府办,吕军常委。上虞市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 “四季仙果之旅”采摘基地质量等级评定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四季仙果之旅”采摘基地(以下简称采摘基地)的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工作,规范采摘基地的服务管理,提高采摘基地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摘基地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依据地方标准《“四季仙果之旅”采摘基地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上虞市“四季仙果之旅”采摘基地评定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 凡在上虞市行政区域内以采摘基地为基本接待单位,主要从事水果采摘经营活动,具备观光、休闲、教育等功能,并能提供相应旅游服务及设施的独立经营实体,均可申请参加采摘基地星级评定。
第四条 采摘基地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基地进行评定。
第五条 上虞市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是采摘基地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领导机构,下设上虞市“四季仙果之旅”采摘基地评定委员会,其职责是负责全市采摘基地星级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上虞市“四季仙果之旅”采摘基地评定委员会由市旅游、农林、工商等部门组成(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虞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具体负责采摘基地评定等日常工作,受理各星级采摘基地星级评定申请。
第六条 各乡镇旅游办具体负责本辖区采摘基地一、二、三星级评定的初评工作,并向市评委会推荐。四星级采摘基地从三星级采摘基地中产生,五星级采摘基地从三星级或四星级采摘基地中产生,各星级采摘基地自公告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更高星级采摘基地。
第七条 采摘基地星级评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由采摘基地经营管理机构向市评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星级采摘基地质量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数量、名单等。
第八条 受理采摘基地星级评定申请的乡镇旅游办,应当自收到星级评定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评,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评定的,报市评委会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完成初评后,将初评报告递交市评委会。市评委会在接到初评报告后,根据申报情况每年集中组织一次或两次复评。完成星级评定工作后,由市评委会向申请人颁发采摘基地星级标志牌和证书。
第九条 采摘基地星级评定按照《“四季仙果之旅”采摘基地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进行评分。满分1100分,其中:基地农业发展与生产经营状况(200分),采摘基础设施(300分),休闲体验活动(100分),景观环境质量(100分),基地管理(200分),市场推广与效益(100分),加分项100分。评分标准中有分档计分的,对应档次给分;无分档计分的,根据评定说明,酌情给分。各星级采摘基地基础分:一星级不低于400分;二星级不低于500分;三星级不低于650分;四星级不低于800分;五星级不低于950分,等级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不得缺项。若有缺项,则不能评定星级。
第十条 采摘基地星级评定实行复核制度。已获得采摘基地星级评定称谓和标志的采摘基地,应自觉接受市评委会的复核检查。
第十一条 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采摘基地,市评委会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其采摘基地星级。被降低星级的采摘基地,由市评委会收回原星级标志牌和证书,换发降低后的星级标志牌和证书。被取消星级的采摘基地,由市评委会收回原星级标志牌和证书,并且自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级。
第十二条 获得采摘基地星级评定的采摘基地,在经营过程中有重大消费者投诉或有不良诚信经营行为,经查实后由市评委会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星级。
第十三条 采摘基地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由市评委会直接取消星级,收回星级标志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采摘基地星级评定标志牌和证书,由市评委会统一设计、制作,并授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四季仙果之旅”采摘基地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至2014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