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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张先生家遭强拆维权案例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A省M市的张先生家的房屋是于1995年经所在地区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后建造的房屋,在2003年由A省政府通过《M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被纳入城市建设的征收范围内,M市政府也就该征收项目作出了《征地公告》。但直到2013年,区政府的征收部门才对张先生家的房屋进行了建筑物、附着物调查,确定了张先生家的被征收面积等信息。此后,区政府却在征收部门和张先生已达成补偿协议,张先生一家未搬离涉案房屋,家人都在医院照顾生病住院的妻子时,强拆了张先生家的房屋,致使张先生一家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更间接导致张先生妻子的病情加重,在强拆后不久就离世了。张先生认为区政府的行为对他及他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故委托我所孙律师就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进行诉讼。
【法律分析】
针对A公司面临的情况,孙律师结合具体的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分析:
一、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性。
涉案房屋使用的土地是经所在地区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获得的,涉案房屋也是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的自建住房。因此,无论是土地的使用权还是房屋的所有权都是合法的,不存在被强制拆除的前提。
二、区政府对涉案房屋的强拆行为违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在张先生一家尚未来得及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搬离义务时,区政府就强拆了涉案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使张先生一家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也不应由区政府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而应当是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拆。所以,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维权策略】
孙律师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经过充分思考,结合具体事实进行了诉讼设计,并迅速实施:
办案第一计:建议当事人保留相关证据,掌握强拆实施主体的确切信息。
在拆迁实践中,被强拆人虽然明知道强拆行为是违法的,但在部分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时,法院可能会不予受理,进而导致强拆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制裁的后果。原因正是被强拆人未及时保留证据,无法明确强拆主体的身份,法院在无法明确被告的情况下,也就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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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第二计:将区政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孙律师在审查了当事人保留的相关证据及向有关部门进行取证后,确认强拆主体是区政府无疑,遂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正是由于当事人及时保留了有关证据,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在结合案件事实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程序规定后,判决确认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承办总结】
本案中,区政府强拆行为的违法性不言而喻,即使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仅从公序良俗出发,强拆也是不合理的。但正因为有法律的规定,给予了被强拆人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被强拆人自己没有做好相应的证据准备,使得无法将强拆行为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内,对于被强拆人而言,就不仅仅是房屋等重大财产受有损失,也将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建议被强拆的当事人,在强拆行为发生前后及发生之时,要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的保留证据,为之后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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