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_监狱刑罚执行工作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4:25: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监狱刑罚执行工作”。

摘 要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即有其相互关联性,又有其特定的独立性。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现行司法条件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因事而思,因事而议,就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关系层面上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提出了一些思考。第一个部分,从现行减刑制度的剖析出发,从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提出了对减刑制度的几种设想和对假释制度的再认识。第二个部分,从现行法律依据及模式对监狱追逃工作中与公安等机关的关系进行分析,指出了现行模式中的弊端,提出了监狱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追捕工作中应总结追逃工作的实践经验,正视法律之不足,理顺双方的协作、配合关系,才能真正达到配合默契,使法律之剑锋利无比。并指出监狱行使追逃权和享有特定侦查权的现实意义。第三个部分,从对收监时及执行中监狱对法律文书的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落实罪犯申诉等执行监狱法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在执行和完善《监狱法》的工作中,亟需建立监狱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利和机制,从而有效推动刑罚执行工作中监狱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的发展。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既有其相互关联性,又具有其特定的独立性。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在现行司法体系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以期抛砖引玉。

一、减刑、假释工作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最具“权力”特征的内容。在现行《刑法》、《监狱法》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是监狱主动和法院发生法律行为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362条、363条中详细规定了法院对监狱行使此种“权力”时双方制约与协作的特性。这是现行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运行基础。本文在此不作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结合学术研究的成果和实践中的思考,以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一下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未尝不是件事关监狱发展的大事。

(一)对现行减刑制度的深入剖析

1、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是统一的。减刑制度却正相反,它与一般预防论是相对立的,与特殊预防论是相排斥的。所以有研究认为减刑制度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刑罚理念。在指导实践中,也必然产生有悖于行刑目的的现象。例如,法院在执行[法释(1997)6号]的规定中存在典型的“罪轻减刑幅度小,罪重减刑幅度大”的现象。这在监狱干警和罪犯中有较为突出的反映。同时要减刑必然要对罪犯实施考核,现行中的考核罪犯与干警双重的人为因素造成考核的真实性下降使减刑的功能与目的难以实现。罪犯重生产劳动分,轻思想改造分的倾向在干警心态中同样如此。投机、欺骗、贿赂、人情等因素,使考核工作人为性加大,公正化、平等化、规范化下降,这必然动摇减刑公正性的基础。

下载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word格式文档
下载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