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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高新区(虎丘区)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和套型面积,向选择货币补偿的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租赁住房承租人(以下称承租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
第三条
定销商品房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等根据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负责定销商品房计划、供应、销售和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核定工作。
监察、发改、物价、财政、建设、房管、审计、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定销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会同规划、国土、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
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情况,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
多层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建筑面积(单套)可为:45、60、90、120平方米。
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另行设计特殊套型。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要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原则上以建设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为主。
被征收人选择中高层和高层定销商品房安置时,在计算定销商品房面积及与被征收人结算定销商品房价款时,公共分摊面积仅计入中高层、高层的公共楼梯间面积,但其它公共分摊面积仍按规范作为套型面积计入房屋所有权证内。
第八条
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等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定销商品房建设方案的委托设计工作。设计方案报经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按照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让。
参与定销商品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应当具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并对定销商品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按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作适时调整。具体由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等会同物价、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提出方案,报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承租人)可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承租面积)确定。如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承租面积)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套型(组合)面积不一致的,可上靠购买最接近套型(组合)面积的定销商品房,但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其中45平方米套型面积的定销商品房不作组合可选套型)。
第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用作公房安置的,其使用权不得转让。公房产权为政府所有,由区建设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或承租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其继承人或直系亲属通过办理公证等手续变更定销商品房购买人。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已死亡的。
(二)被搬迁住宅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已离、退休或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五条
定销商品房购买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房屋登记情况,核定被征收人(承租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
(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项目定销商品房需求情况,向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等申请房源。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等根据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情况和房屋征收实施情况提供房源。
(三)定销商品房销售政策、安置房源位置、销售价格等情况,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现场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和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报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等备案。定销商品房具备销售条件后,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等应当及时通知征收实施单位领取《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五)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签定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选购定销商品房,并向被征收人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六)取得《定销商品房准购证》的被征收人直接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六条
未经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将定销商品房作为普通商品房销售、出租或用于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商品房。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向被征收人提供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凭证,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区建设、国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房屋被征收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违反约定的,经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取消开发建设单位的定销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资格。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定销商品房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被征收人,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定销商品房购买政策。
第二十二条
经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居民房屋协议搬迁、收购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定销商品房经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作保障性用房等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高层住宅特指自然层数为七层至十一层,每单元设置一台载人电梯的住宅;高层住宅特指自然层数为十二层(含十二层)以上,每单元设置两台载人电梯的住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