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实施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思茅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思茅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实施意见
为做好思茅区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10〕218号)和《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普政办发〔2011〕132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体要求,以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提高流动人口科学化、信息化、社会化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全面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制度,基本形成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
二、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一)流动人口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思茅区的人员。下列人员除外:在居住地出差、旅游、就医、探亲、访友的;在思茅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二)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达居住地,实行申报居住登记制度。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申领居住证。下列情形,可以不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的;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登记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思茅区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居住证和身份证可配合使用。
(三)严密居住证管理。思茅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由市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统一的式样印制,并严格印制、存储、发放、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责任,防止伪造、变造居住证。具体管理办法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制定实施。
三、优惠政策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后,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的就学政策。
(二)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四)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五)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妻可按规定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农村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服务。
(六)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孕产妇及儿童保健服务。
(七)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八)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免费提供公共劳动用工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九)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在居住地有合法固定场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十一)持居住证满3年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二)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的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十三)居住地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四、管理措施
(一)加强和完善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在社区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站,站长由社区书记兼任,副站长由社区民警兼任,办公地点设在社区,成员由社区工作人员和协管员组成。乡(镇)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社区在相应的村委会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站。未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站的地方,由乡(镇)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确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基础信息库。按照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覆盖全区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整合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织流动人口社会信息采集工作,并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信息全面汇集于基础信息库。
(三)建立社会信息交换机制。推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产权登记、经营注册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住院人员登记、乘车乘船乘机人员等社会信息交换机制,建立流动人口活动轨迹资料。在流动人口集散地建立人口流动信息采集站(点),整合居住登记信息、人口流动信息、社会信息资源,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机制。
(四)实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招聘、培训、教育、管理和考核等工作机制,并按照不少于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招聘录用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实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报酬纳入区财政预算。
(六)强化以证管人、以房管人和以业管人。实行居住证管理,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查验、办理、审验等工作,全面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做到来必登记、走必注销。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督促用工单位主动申报流动人口及用工信息。
(七)加强流动党员、团员服务和管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流动党员、团员信息采集工作,有关部门在制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才招聘和计划生育登记等相关表格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流动人口聚居地和用工单位的党、团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团员的管理,做好优秀团员的推优入党工作以及流动党员、团员管理的衔接工作。
(八)加强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把流动人口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孕产妇及儿童保健服务等方面提供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加强对流动人口从事医疗服务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九)加强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管理。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办理注册登记,保护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监管流动人口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十)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残联、公安部门协助,落实和完善对流浪儿童、智障人员和精神病人的保护性救助政策,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加强与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的联系协调,使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依法严厉打击组织、教唆、强迫流浪未成年人乞讨的操纵者、组织者。
(十一)加强流动人口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特别是流动人口、用工单位负责人、房屋出租人的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认同感。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服务和符合条件要求的法律援助,加强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十二)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坚持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逐步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服务政策。
(十三)加大劳动人事执法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处理流动就业人员的举报投诉。加强人才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强迫流动人口超时、超强度劳动和违章作业,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拖欠、克扣流动人口工资的行为。
(十四)严厉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工作职责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并认真履行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一)公安机关的职责。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流动人口信息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对出租房屋实施治安管理;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二)教育部门的职责。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流动人口随行适龄子女的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平等提供义务教育条件。
(三)民政部门的职责。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救助管理;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救助保护;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四)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对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流动人口自愿申请调解的,提供行政调解;对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劳动权益。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对流动人口租用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七)卫生部门的职责。对流动人口实施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孕产妇及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对其从事医疗服务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八)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九)工商部门的职责。对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人口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提供服务,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思部队以及社区组织等,要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二)流动人口服务站的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服务和管理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指导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完成流动人口的各项登记、办理、查验居住证、统计汇总等服务和管理工作;定期对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其他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站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开展下列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等工作;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向流动人口提供当地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做好用工单位流动人口信息申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查验有关证明;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劳动权益;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十三)流动人口服务站工作人员及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的职责。落实“以证管人”措施,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查验、办理、审验居住证等工作,采集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信息;落实“以房管人”措施,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工作,采集当地房屋租赁信息,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有关责任;落实“以业管人”措施,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督促用工单位主动申报流动人口及用工信息;履行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职责。
六、实施步骤
我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和组建工作班子,制定政策措施、做好经费预算。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7月至2012年底)。2011年8月底以前,区、乡(镇)、村(居)按要求成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2011年9月底以前完成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招聘、培训并开展工作,各级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构设备、经费、场所保障到位。2011年7月起公安机关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签发居住证;2012年底辖区应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持证率达95%以上。
(三)考核评比阶段(2013年1月至2013年底)。2013年1月至6月,各乡(镇)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查缺补漏。2013年7月至12月,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对各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014年后实行长效机制管理。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思茅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确保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做好保障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社区和相应的村委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站,确保服务站做到“五有”,即:有办公场所、有统一名称、有办公设备、有办公人员、有经费保障。尤其要为流动人口服务站配备电脑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仪、数码相机等相关设备,保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正常运转,保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社区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普办发〔2010〕76号)的要求,加强和完善社区服务和管理体系建设,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确保社区对辖区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
(四)完善相关手续。在法律关系上,各职能部门与流动人口服务站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要求办理审核批准手续,明确委托事项、职责范围,正确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并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制度。
(五)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分解细化工作任务,确保组织到位、保障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同时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责任到人到岗,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思茅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