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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文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文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整体工作水平,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体系,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改善和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遵循“以人为本、保障民生、服务在先、管在其中”的理念,强化“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服务管理措施。
三、流动人口界定
本意见所指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进入文山市异地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除外:
(一)在居住地出差、旅游、就医、探亲、访友的;
(二)在市内大中专院校学习或参加学习培训的。
四、组建工作机构
(一)成立文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商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市公安局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建立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招聘、培训、教育、管理和考核等工作机制,开化镇按500:1的比例招聘录用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其余乡镇招聘录用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不少于2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需工作经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有关证照资料费、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报酬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财政按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均3万元、服务管理中心(站)年均1万元的标准安排办公经费,一次性安排1.5万元给予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电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仪、数码相机、桌椅等办公设备问题。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应设立相关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流动人口达500人(含流出人口)以上的村委会(社区)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由村委会(社区)主任任站长,社区(驻村)民警任副站长,计生、社保专干等人员和专职协管员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要提供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三)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或流动人口少于500人(含流出人口)未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的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按照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或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专职协管员队伍。专职协管员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培训、发证,由各辖区派出所管理使用;个体出租房主、单位和小区的门卫、保安、物管人员等应纳入兼职协管员,与派出所签订责任书,协助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五、流动人口登记管理
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工作任务重,涉及范围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开展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一)流动人口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达居住地,应当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的,还应当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以及已经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的统一式样印制。
(二)申报居住登记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公室登记(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除外)。申领居住证由申领人持居民身份证、2张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入住证明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公室办理。
(三)用工单位或者雇主招聘流动人口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用工信息报送行政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公室;对应当申领居住证的,有义务及时督促其办理。
(四)居住证为一人一证,视申请人居住及务工情况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有效期满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换证手续。居住证遗失、损毁以及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到原发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公室办理补领、变更手续。
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办理、补领、变更等免收费用。
(五)流动人口申请领取、补领居住证,办理变更手续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验发证。
(六)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后,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2.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有关待遇;
3.符合条件人员依法享有法律援助;
4.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6.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7.在居住地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8.参加居住地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9.居住地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七)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有合法的固定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查验居住证时,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押流动人口的居住证。
(九)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法维护。
(十)市内跨乡镇流动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备案,纳入人户分离人口管理。
(十一)履行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二是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请办理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三是违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四是超越职权或者违法对流动人口或有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五是将有关流动人员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六是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十二)对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工作职责
(一)乡镇机构职责
1.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职责:制定本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完善机制建立台帐,做到辖区内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组织和指导本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开展好日常工作。
2.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的工作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服务管理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指导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完成流动人口的各项登记、办理、查验居住证、统计汇总等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对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受职能部门委托,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等工作;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向流动人口提供当地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做好用工单位流动人口信息申报;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助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劳动权益。
(二)职能部门职责
1.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流动人口信息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对出租房屋实施治安管理;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2.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将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流动人口随行适龄子女的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
3.民政部门职责: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救助保护工作;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4.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对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提供人民调解帮助和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劳动权益。
6.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对流动人口租用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7.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为流动人口实施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孕产妇及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对其从事医疗服务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8.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职责: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做好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为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注册登记;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人口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10.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文部队以及村(社区)组织等的职责:协助当地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形成工作合力。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规范开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组建机构,落实办公地点,明确人员职责,确保7月1日各项工作能正常开展。
(二)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参与、互联互动”的工作要求,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乡镇要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乡镇长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派出所所长为具体责任人,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好职责。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告辖区居民书,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加强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群众积极参与。
(五)完善档案,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制度,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认真总结提炼典型做法,及时收集发现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工作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本实施意见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