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问题和对策_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4:21: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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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那么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

关键词:农村 宅基地 农民 保障 管理 对策

一、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审批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权力登记、不得流转等基本制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提高、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和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是宅基地管理不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操作性差,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相互之间还不衔接,国家也没有指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宅基地管理缺少规范。

二是宅基地缺乏规划。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上没有预留新的宅基地规划点,没有为发展预留空间,无法适应新农村建设对宅基地管理的需求,致使新农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很难衔接。

三是农村居民点分布零散,面积大,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现象普遍。我区农村宅基地总体以自然村落为主,布局分散,30户以下的自然村分布普遍,占地面积大。

四是宅基地管理薄弱。由于前几年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变动较大,乡(镇)国土资源人员少,再加上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改革不到位,办公经费不足,我区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乡(镇)政府安排的农村,农业生产工作上,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在基层不落到实处,乡(镇)政府第一把手,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到位,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放松,村民任意占地建房,原有的宅基地退不出来,新的宅基地随意扩张,甚至占用农用地而无人问津。

五是管理方式落后。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仍然停留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上,程序繁杂重复,效率低下,管得多服务的少。

六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农村宅基地管理重审批轻监管,管理缺乏依据,造成宅基地一批了之,越批越多,空闲的宅基地却无人过问,村民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监管人员不能到场监管建设情况,村民超批准面积建设现象严重。七是宅基地流转机制缺失。法律和政策限制宅基地流转,特别是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但又没有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的机制,不但存在大量的隐性流转,而且致使已定居城镇或他乡的居民不能将其合法拥有的宅基地转让出去,使宅基地使用权的权益难以实现,宅基地空置、空心村现象普遍,土地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同时由于宅基地禁止抵押,农民无法通过抵押宅基地在银行进行融资,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和壮大农村经济等等。宅基地转让受现行法律法规限制,农村出现大量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但从现在情况看,除了本行政村内相邻户间的调剂和父母与子女间因分家析产以及农户经批准后因客观原因由村委重新安排而发生的流转外,没有其他形式的流转。由于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一方面大量农民进城或者外出打工后,农村的房子都闲置着;另一方面有的农民在城市赚到钱后,在城市里买房的同时,又在农村修建新房,舍弃老宅破屋,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也使农村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八是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屡屡发生,查处难执行难。符合村庄规划和用地条件的农户,由于种种原因未经批准就建设了房屋,造成违法占地。不符合规划也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个人抢占宅基地的。由于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编制少,人员不够,很难实施有效监管,对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处在现实中很难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查处权又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执行又要履行繁琐的程序,具体执行起来也很困难。

二、完善宅基地制度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立严格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强化宅基地规划在宅基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并细化各类不同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明确农民住宅小区即新农村用地标准,明确多余宅基地及宅基地转让、继承、赠予、收回的监管措施,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的程序,强化批后监督监管的措施和手段,正确处理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的关系,充分发挥干预职能,强化宅基地的动态监管和权利保护。

(二)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服务人民、方便群众为准则。一是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一次申请即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减少办事环节和重复程序;二是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确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决定权,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小组的,原则不需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村民即可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三是建立政府干预制度,防止弱势个体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害,通过听证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村民由政府直接批准其宅基地。

(三)明确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其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桥头堡作用。随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到位,在宅基地管理中,必须把国土资源所放在首要位置,无论是宅基地申请的受理、初审、证书送达,还是宅基地面积的丈量、确认、纠纷的调处、权力的保护、宅基地的日常管理等都必须发挥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作用,并在法律上予明确规定,从而确立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为其依法行政,发挥管理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四)必须依法加强各级政府第一把手责任制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依法追究责任制度。

三、创新制度、强力改革宅基地管理落后的对策(一)加快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一是建立农村宅基地规划制度。把宅基地规划作为宅基地管理的基础,明确农村宅基地规划的内容和法律地位。各居民点内各户宅基地的位置和界址范围,拟调整、控制、整治、新建的宅基地及居民点的布局、利用方案,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规划作为审批农村宅基地的依据,发挥规划的控制、引导作用。

二是确定宅基地登记生效制度。现行的宅基地登记是一种登记对抗原则,即不登记权力仍然有效,但登记了可以对抗第三人,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中首次规定了登记生效原则,而对宅基地管理则没有规定登记是对抗还是生效,为便于宅基地管理,强化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意识,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宅基地登记也应当按照物权法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原则的规定,确立宅基地登记生效制度,规定不登记的法律后果。

三是建立农民住宅小区用地制度。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提高农村村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农民集中居住,应当允许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向本乡(镇)农民出售,建立农民住宅小区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制度,明确建设农民住宅小区的条件和范围,规范建设农民住宅小区的用地及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程序等。

四是建立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专项指标制度,确保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落到实处。针对宅基地审批的不确定性和宗地的分散性,改革现行的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批次审批办法,实行先批后核,即每年年初在具体的宅基地宗地地块未落实的情况,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专项计划指标里,申请宅基地农转用计划指标,经批准后当年内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在年终上报核实,以解决申请宅基地无农转用计划而长期无法批准农民未批先用,以及每家每户单独分散申请难以一次批准等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农村特别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集约节约用地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用地意识。要切实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发挥村级土地信息员(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乱占乱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国土、建设、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大家管大家用的浓厚氛围,形成执法合力,坚决依法查处。

(三)深入开展调查清理工作,规范和保护农民建房行为。要以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要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要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未利用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四)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

立足内涵挖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宅基地集居化建设。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要求,科学预测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通过充分发挥村庄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统筹安排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整合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用地,从而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农村生活水平和村容村貌。

要明确旧村改造腾退土地的产权界定、处置及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充分考虑农民土地补偿腾退土地收益,让农民真正从中获益。严禁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借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旧村改造的名义,利用腾退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规避建设用地指标的审批与管理。充分考虑土地权益均衡的原则,建立宅基地整理激励机制。参考文献:(1)《土地管理法》

(2)《中国土地》第1期3期10期

(3)《农村宅基地换房流转绩效研究––以天津市华明镇宅基地换房为例》,《小城镇建设》,2008年4期。(4)《集体土地流转与工业用地模式的思考》,《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2期。(4)《山东国土资源》 2009 第1期(5)《资源导刊(河南)》 2008 第3期

(6)“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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